陕国税函[2009]13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茶叶加工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09
摘要:毛茶是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属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实际加工生产耗用电量×每度电可加工产品数量

  评估期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期末库存产品数量

  评估期测算应税销售收入=评估期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产品平均单价

  问题值=(评估期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2.评估参数

评估指标 标准消耗(参数)斤/度 浮动比例
加工生产耗用电量 5斤/度 -5%~5%

  3.评估方法

  应用该模型主要是针对小规模企业加工的机制茶,可以实行电耗测算,按照杀青、揉碾、脱水、干燥四个工艺所用时间的不同,结合电动机的功率,依照电学知识,进行计算所耗电量,通过与电力部门的计量数据核对,看纳税人是否如实申报纳税,机械制茶每度电可产干茶5斤,倒推之后就可以作为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

  4.分析提示

  在实际纳税评估工作中,根据纳税人用电总量,剔除正常非生产耗电量,同时,根据纳税人加工工艺及加工机械单位生产量耗电的不同,加以区分,结合本地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如依据加工企业电量耗用计算的产品产量与账面产量出入较大,则可能存在将收购鲜叶未入账、帐外经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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