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市政府《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通知 京税二[1994]490号 1994-08-10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7号令发布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转发给你们。企业按文件规定标准上缴的失业保险费,可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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