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营[1996]369号 1996-08-28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营[2009]20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6号)转发给你们,请就你局营业税征管范围内类似情况进行清理,凡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劳务,不论其相关业务收入来源于境内或境外,均应照章征收营业税,请一并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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