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电力企业的税收影响

来源: 作者:宋巍、张雪 人气: 时间:2008-09-14
摘要:历经十年的酝酿,旨在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制在适用范围、税率、扣除标准、优惠政策等方面实现了 四个统一 ,并且在引导资金的流向...

二、资产的变化需要电力企业做好做细核算工作

1、固定资产定义的变化需要电力企业加强对备品备件的管理

原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新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比较可知,只要是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都被认定为固定资产,不再区分主要设备还是非主要设备,也取消了单位价值的限制,增强了企业财务人员的自我判断权限,但恰恰是增加的这种权限却给财务人员带来了不少的负担。

对于电力企业来讲,主要的生产设备有机组以及围绕机组开展工作的磨煤机等,设备单位价值很大,相应的进行设备维修的备品备件单位价值也很大,比如一个五万元弹簧和三万元的麦克及几千元的磨煤球,单从价值上来考虑符合单位价值的标准,但是它们仅是备品备件,经常更换,无法独立发挥作用,单独作为一项固定资产不方便管理,而新税法对单位价值的取消更加增大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企业财务人员的意见分歧,因此,应当如何作好相关的帐簿记录,如何从使用期限上来反映是属于固定资产还是备品备件,是需要电力企业下一步认真考虑的问题。

需要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固定资产的净残值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也就是说,企业对固定资产残值率的确定拥有自主权,税务机关不再干涉,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问题是,企业一旦对某固定资产确定了残值率,无论任何原因均不得改变。

2、长期待摊里的大修理标准的变化影响电力企业资本化和费用化的标准

原税法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新税法要求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新旧税法在资本化的条件上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0%调整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50%,另外原税法要求符合条件之一即被要求资本化,而新税法要求同时符合两个条件,这样就放宽了允许当期税前扣除的条件。

这一变化非常有利于电力企业的发展。电力企业一般按照项目性质区分技改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即原法的改良支出,新法的大修理支出)和修理支出(符合费用化条件的),由于原来对比例的规定比较低,因此项目结束时有些技改支出会由于不符合资本化条件而允许计入当期费用并抵扣相应的进项税,而有些修理支出却符合资本化条件而必须资本化并做进项税转出,但一般电力企业在项目初确定是否资本化,项目完成后不再按照税法的标准再去调整,无形中加大了企业的税收风险,新法实行后,资本化的标准由20%提高到了50%,这将大大的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及相应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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