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242号 2001-04-29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规定,“为支持我国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铁路系统内部单位”是指铁路系统所属的为铁路运输服务的非独立核算生产经营单位。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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