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增值税纳税人日常申报中的预缴税额和应退税额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2]45号 2002-02-05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办法》和深国税发[1996]121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现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现就增值税纳税人日常申报中预缴税额、应退税额的处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预缴税额的处理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预缴税额”(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中为“本期应纳税额预缴数”、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为“预缴税额”),是指纳税人在申报前已向税务机关预缴属于日常申报应反映的(包括所属期为当期和以前期),并尚未在以前申报表中反映和抵减应纳税额的税额。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对于纳税人因被税务检查,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预缴的税额,不得在申报表中“预缴税额”栏中反映。 (二)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因代开发票预缴的税额不得在申报表中“预缴税额”栏中反映。 (三)其他情形的“预缴税款”,纳税人在日常申报时要在纳税申报表中“预缴税额”中反映。 二、应退税额的处理办法。日常申报表中“应退税额”(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中为“本期应退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为“应退税额”)是指预缴税额多于本期应纳税额的部分。 (一)基本处理办法: 1、应退税额按先抵缴税款后退税的办法处理。纳税人不得自行将期末应退税额直接填入下期申报表中“上期留抵税额”或按其他方式直接抵减应纳税额。 2、抵缴税款的顺序是先抵顶呆帐税金、再抵顶欠税、最后抵顶待缴税款,顺序不可前后倒置。 (二)纳税人如不申请退税,抵缴税款的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如下: 1、纳税人首先向计划征收局征收窗口填报《申报表应退税额申请抵缴税款、退税审批表》(一式三份)。 2、征收窗口经办人根据CTAIS中电脑信息审核,并在《申报表应退税额申请抵缴税款、退税审批表》填写审核意见。并根据该表在“抵缴税款”模块完成相关抵缴手续。 3、征收机关将《申报表应退税额申请抵缴税款、退税审批表》一份留存,另两份分交纳税人和区局或管理分局。 对于经批准同意抵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由稽查部门凭相关批复填写申请,比照按上述流程办理。 (三)退税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纳税人申请退税或既申请退税又申请抵缴税款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1、纳税人首先向区局或管理分局填报《申报表应退税额申请抵缴税款、退税审批表》(一式三份)。 2、区局或管理分局根据深国税发[1996]121号通知和CTAIS中电脑信息进行审核,并在《申报表应退税额申请抵缴税款、退税审批表》填写审核意见。对于审批同意退税的《申报表应退税额申请审批表》送交计划征收局。 3、计划征收局根据该表和CTAIS中电脑信息核实应退税额,办理退税手续,并在《申报表应退税额申请抵缴税款、退税审批表》填写审核、办理情况。 4、计划征收局将已办理手续的《申报表应退税额申请抵缴税款、退税审批表》一份留存,另两份送区局或管理分局,其中一份由区局或管理分局交纳税人。 请遵照执行。 附件:《申报表应退税额申请抵缴税款、退税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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