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纳税企业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3]309号 2003-9-18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期,部分市国税局就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纳税企业能否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开具普通发票问题进行请示。经省局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和加强财务管理、有利于国税机关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和税源管理、有利于方便纳税人、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原则,由各市国税局结合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纳税企业发票管理的实际情况,按户确定是否可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开具普通发票,并报省局备案。 各市要加强对实行集中纳税、集中领购普通发票企业的管理和监控,切实管好普通发票,真正发挥普通发票控管税源的基础性作用;要积极督促实行集中纳税、集中领购普通发票企业制定详细的普通发票管理办法和措施,对普通发票领、用、存等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建立起切实有效的统一领购、分级管理责任制,并按国税机关的要求及时报送本企业及所属各单位普通发票领、用、存等情况。对普通发票跨县(市、区)开具后遇到的问题,各市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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