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财税明电[2004]3号 2004-05-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对出口焦炭、炼焦煤停止出口退税。经商国家发改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从2004年5月24日起,对出口商品代码为27040010的焦炭及半焦炭、出口商品代码为27011210的炼焦煤,一律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 2.2004年5月24日以后,出口上述代码的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各地财税部门务必在2004年5月24日之前将本通知内容告知相关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5月1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