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195号 2006-07-28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转发给你们, 请依照执行。出口企业出口的钻石比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344号)规定的免税申报审批办法办理免税手续。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