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7]178号 2007-06-25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中部地区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优惠政策,对于支持中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和资源型城市转型,积极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建设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现代装备制造业基地,建设高技术产业基地,加快发展新兴产业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历史性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意义,加强对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的组织领导,尽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二、加强内部培训,抓好对外宣传。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复杂,时间要求紧,标准要求高。各地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一方面要组织税务干部进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培训和学习,使税务干部完整、准确地理解、掌握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内容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逻辑关系及填报方法,以适应宣传辅导和申报表审核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要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方式,就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意义、行业范围、抵退税计算方法、审核资料等内容,对纳税人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辅导,要注重实效,使纳税人全面了解和掌握政策,能准确填写申报表。 在今年10月份企业第一次申报退税期间,各地应在申报场所设置专门咨询服务窗口,抽出精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业务的骨干,辅导纳税人填报申报表,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协助纳税人完成退税申报工作,从而保证政策执行有序,衔接顺畅。 三、做好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加强基础管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仅限于八个行业,各地要严格按照《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做好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内部审核,不得超范围认定,并抓紧进行备案。同时,企业认定后要抓紧在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模块的纳税人档案管理中加载标识,核实欠税,为落实政策打好基础。 四、加强内外部的协调配合。落实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国税、财政、国库、发改委等多个部门。各地要统筹安排,加强内部流转税、征收管理、计划统计、信息中心、进出口等部门的分工协作,同时要积极与财政、国库、发改委等部门沟通协调,保证税款能够及时足额退还到位。 五、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数据审核及统计工作。目前,固定资产退税申报和退税审核尚未纳入征管系统管理,全部是机外操作,再加上抵退税计算方法较为复杂,审核、统计的工作量很大。因此,各地应积极尝试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退税申报资料及数据的审核、复核、统计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各地应于办理退税的次月5日前,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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