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9]277号 2009-11-4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文件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4号)的有关要求,对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补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补充内容涉及的表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二、增加的填报项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 三、填报口径: 注册资本:企业法人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填写;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开办资金填写;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注册资金填写;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开办资金填写。 资产总额: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即为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 上述两项只有年度申报时填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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