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房产税政策介绍

来源:南通市地税局 作者:南通市地税局 人气: 时间:2019-03-11
摘要: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令2008年第546号文即《国务院关于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规定》规定: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9.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10.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房产免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1.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的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12.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租赁免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shui5.cn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13.金融资产公司暂未处置的房产免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0号)的规定,对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

  14.农村邮政企业不征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函》(国税函〔2001〕379号)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中能划分清楚的,不征收房产税。

  15.转制科研机构自用房产免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的规定,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16.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相关房地免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的规定,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17.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的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

  18.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自用房产免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的规定,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9]1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19.房产租赁减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的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0.商品储备管理公司自用房产免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规定,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六)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房产免税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的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七)困难性减免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九、纳税义务时间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综合《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以及《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等shui5.cn的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如下: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计征房产税。

  计征房产税。  自建的房屋,自建成的次月起,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纳税义务终结时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十、纳税期限

  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纳税地点与纳税申报

  (一)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二)纳税申报

  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纳税义务人应根据税法要求,将现有房屋的坐落地点、结构、面积、原值、出租收入等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纳税。如果纳税人住址发生变更、产权发生转移,以及出现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房屋等情况,而引起房产原值发生变化或者租金收入变化的,shui5.cn都要按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以便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纳税人的房产变动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的规定,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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