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113号统一了增值税、房产税计税口径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1-07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将固定资产中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范围进行明确,解决了以前企业难以划分的难题!同时,财税[2009]113号也是对增值税、房产税计税口径的统一,作为企业,我们应当从该政策中关注以下两点: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将固定资产中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范围进行明确,解决了以前企业难以划分的难题!同时,财税[2009]113号也是对增值税、房产税计税口径的统一,作为企业,我们应当从该政策中关注以下两点:
     一、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的范围
     1、建筑物
     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
     2、构筑物
     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
     3、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的范围的界定要求我们应该严格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02、03规定的范围,及本政策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定义执行。其中特别注意的是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除《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02、03规定的范围之外,但依附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以此为载体发挥功效的设备和配套设施。

     二、增值税、房产税计税口径统一
     通过此次对固定资产范围的明确,终于将增值税与房产税的执法口径统一,即不抵扣进项税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范围也是应当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范围。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方面如何处理,在税收上均应按税收政策执行!

    三、特定类型企业应注意的事项
    1、井能否抵扣进项税
    (1)一般企业用井属于构筑物不能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不能抵扣进项税,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从井的实物特性来看,其属于不能移动的资产,属于不动产,因此修建井所用材料、人工不能抵扣进项税。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水井、矿井、其他井属于“井、坑”类,分类代码为“03”,属于构筑物。因此一般生产企业自己打的水井以及矿类企业的矿井属于构筑物,修建井过程中所耗用的材料、人工等不能抵扣进项税。

    (2)油气田企业生产用井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规定,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油气田企业的钻井、测井、录井、固井均属于生产性劳务可以抵扣进项税。
    那么油气田企业采油、采气用井是否属于不动产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井具有不动产的性质,但是油井开发过程中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最终形成不动产,不符合增值税原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采油、采气用井分类代码为“25”,不属于财税[2009]113号文规定的不动产范围,因此财税[2009]113号文和财税[2009]8号文相互呼应,油气田企业生产用井不属于不动产,属于采油专用设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同样油井处置缴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

    2、管道能否抵扣进项税
    很多工业企业经常会用管道来输送水、蒸汽以及其他液体类物质,那么企业所用的输送管道能否抵扣进项税,这是很多企业面临的一个问题。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水利管道和市政管道分类代码为“03”,输送管道分类代码为“09”,其中输送管道包括:输水管道、输气管道、输油管道、管道输送设施以及其他输送管道。
    因此一般企业生产中所使用的输送管道不属于不动产范畴,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09]113号文规定,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进项税不得抵扣,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企业建筑物内的采暖用管道以及消防用管道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3、炼化用塔类属于设备
    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各种炼化用塔的分类为代码“271”的“炼油化工基本设备”。

    4、储油罐属于构筑物
    炼油企业的储油罐,代码为0311,无论是金属或非金属构成,都属于构筑物,建造修理过程中的所耗材料中的进项税额在不得抵扣。

    5、其他
    工业用池、罐、工业生产用槽、桥梁、架等类资产,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03类,这类资产属于构筑物。有的企业习惯将上述资产作为设备核算和管理,特别提示,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应及时进行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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