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会[2011]11号 2011-05-16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政部令第92号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17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跨省级行政区域、部门调转工作,实现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从传统纸质方式向信息化方式平稳过渡,经研究,特制定《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望你们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认真研究部署信息化调转工作,加快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改造,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在2011年6月1日前跨省级行政区域、部门调转实现信息化。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税 屋附件: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1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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