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税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征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综[2011]5号 2011-01-24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日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附件1全文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5件)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规定,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报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来源中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部分继续按照我省现行征收政策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税局 2011年0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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