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如何纳税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3-13
摘要: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家政服务如何纳税

  近年来,中国家政行业整体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具备购买社会化家政服务的条件,家政行业已经释放出巨大需求。那么家政服务如何纳税?除普惠性税收优惠外,针对家政服务国家出台了哪些优惠政策呢?

  一、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家政服务属于居民日常服务,适用税率6%;征收率3%。

  税收优惠: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1)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2)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3)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二、企业所得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契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钟燕
 



  2011年10月的解析——

员工制家政服务收入免缴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进一步细化了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员工制家政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11]51号文件第一条明确,自2011年10月1日~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该文件要求,家政服务企业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必须包括家政服务内容。家政服务企业通过聘请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为社会提供家政服务。员工制家政服务是近年来在家政行业悄然兴起的一种新的管理模式。目前,在大都市,员工制家政服务公司纷纷成立,走进居家服务。

  所谓员工制家政服务公司,是作为中介公司的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员之间形成合约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家政服务员是公司员工,外出服务代表公司。具体做法是,公司与求职者签订用工合同,吸纳他们为公司员工;公司与用户签订劳务协议,负责提供家政服务。家政公司同时为家政服务员缴纳社会保险,并负责对其进行岗位培训。家政服务员作为家政公司员工派遣到雇主家中服务,家政公司给家政服务员发工资、买保险、协调矛盾、解决实际服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员工制家政服务的优势就在于家政服务员外出工作代表公司,雇主使用放心,而且公司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服务技能强、信誉好。员工在服务过程中遇到困难会得到公司的指导和帮助,与用户产生纠纷由公司出面协调,一旦工作上出现意外给员工或雇主带来损失,所投保险就能起到弥补损失的作用。

  因此,去年9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其中就加大财税等政策扶持力度方面,强调要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并纳入中央和地方社会事业、民生工程资金扶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的支持政策。

  员工制家政服务必须同时符合3个条件

  根据财税[2011]51号件的规定,通知所称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必须依法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并实际上岗工作。家政服务企业必须依法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实际支付工资不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必须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发放。因此,非公司员工从事的家政服务收入不能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家政服务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实际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均不得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

  免税项目采用正列举,强调核算

  财税[2011]51号文件第四条明确,通知所称家政服务,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物业服务、劳务介绍、婚介服务等不属于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范围。

  对家政服务企业取得多业收入的,财税[2011]51号文件第五条要求,家政服务企业应将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收入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与其他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因此,家政服务企业一定要按照上述列举的免税项目核算免税收入,准确计算营业税征免税额。

  家政服务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家政服务企业中的绝大多数是小型微型企业,除享受营业税免征优惠外,还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税率并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家政服务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为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至2015年底。

  风险提示

  家政服务企业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到当地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经过备案的企业方可申请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属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方可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对家政服务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营业税税收优惠的,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税收优惠的资格,并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减免税收优惠。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栾晓东 项澄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