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近日返还员工部分安全风险抵押金,除了本金以外,还有一部分奖励金额,请问这部分奖励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根据上项规定及问题所述情形,企业返还员工安全风险抵押金时发放的奖励,不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因此应按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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