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安全风险奖励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10-30
摘要:  问:我公司近日返还员工部分安全风险抵押金,除了本金以外,还有一部分奖励金额,请问这部分奖励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

  问:我公司近日返还员工部分安全风险抵押金,除了本金以外,还有一部分奖励金额,请问这部分奖励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根据上项规定及问题所述情形,企业返还员工安全风险抵押金时发放的奖励,不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因此应按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