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是企业营运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何监控应收账款的发生以及如何处理企业的不良债权等,已成为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不但要保证账款的安全,而且要保证账款的质量,即回收速度。在诸多催收措施中,应收账款打包转让被称为死地求生、完“币”归赵的一种有效措施。本文从财税处理的角度,说明应收账款转让中应注意的问题。 应收账款转让的会计规定 以下情况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1.企业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期行权)。 以下情况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1.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固定价格将该金融资产回购。 应收账款转让的税法规定 2.所得税方面。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转让应收账款发生的损失属于货币资产损失,该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另外,若应收账款转售双方为关联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因此,母公司与销售公司转让应收账款的定价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造成减少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转让收入的处理。 案例1: 解 析: 2.坏账准备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已经消失,转回由此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纳税调整:转让收入为30万元,会计上的资产损失为3.345万元,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1.755万元不符合税法上据实扣除的原则,应收账款转让损失为5.1万元,该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案例2: 解 析: 2.2009年5月1日,甲公司出售该笔国债时。 3.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利息费用时。 卖出回购国债的利息费用=10×3%×4÷12=0.1(万元)。 4.2009年9月1日,甲公司回购时。 纳税调整:金融资产转移未终止确认的,从理论上讲尚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不应当确认为应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即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发布后,对于售后回购本质上是融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与《企业会计准则》趋于一致,两者都注重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则会计与税法不会产生任何差异,不产生递延所得税。应收账款的回购可以参照以上税法规定进行处理,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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