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BT模式建设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2011-12-09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是指以项目业主名义立项,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融资人,投融资人兼具项目融资和建设功能,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分次或一次性支付价款的工程项目。 二、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中专章编制BT模式融资建设方案; (二) 由项目业主以招标方式确定投融资人。 三、BT模式中的投融资人在项目移交时从项目业主取得的营业额(包括工程建设费、融资费、管理费、合理回报等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按照建筑业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四、BT模式中的投融资人应当作为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并在项目移交结算价款时按规定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 五、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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