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要求 抓好落实 切实提高所得税管理水平
——在2011年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今天在福建省厦门市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总局党组的工作部署,回顾总结2011年所得税工作,分析形势,明确要求,研究部署2012年所得税工作任务。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供与会同志讨论。
一、一年来所得税工作回顾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一年来,各级所得税管理部门按照总局党组的工作部署,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采取切实有力的工作措施,加强和改进所得税管理,取得了新的工作成效。
(一)依法组织所得税收入,聚财功能进一步增强
今年以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总局党组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政策,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积极实施结构性减税的基础上,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建立重点税源联系制度,规范中小企业日常管理,强化企业所得税评估,抓好预缴汇缴税款入库,强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狠抓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落实股权转让、利息股息、限售股转让等非劳动所得征管要求,实现了所得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今年前10个月,全国企业所得税共组织入库18714.8亿元,同比增长34.0%,增收4753.5亿元;全国个人所得税共组织入库5180.1亿元,同比增长31.2%,增收1272.7亿元。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从2010年的25.1%提高到目前的28.8%。企业所得税收入接近占据榜首的增值税,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二大税种。增收规模位居各税种之首。北京、上海、天津、西藏等省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收入超过增值税收入规模。个人所得税增收规模首次突破千亿元,成为重要的税收收入来源。所得税收入的快速增长,增强了税收的聚财功能,为完成全年税收工作任务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新税法贯彻落实成效显著
去年,总局向国务院上报了《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报告》,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制定近期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今年初,总局会同相关部门经过多次研究,反复测算论证,起草上报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6月份二次审议通过,颁布实施。与此前历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相比,这次改革内容最多,减税力度最大。不仅大幅度提高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还简化调整了工薪所得税率级次,优化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延长了申报纳税时间。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公布后,各级税务机关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积极行动、周密部署,扎实做好新税法贯彻落实工作。一是及时做好贯彻落实准备。在9月1日新税法正式实施前,总局下发相应配套文件,组织召开贯彻落实工作会议,全面部署相关工作,及时完成统一推广软件修改升级工作。各地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制定工作方案,扎实开展对税务干部和扣缴义务人培训工作,及时修改征管软件,协助扣缴单位升级软件,认真开展调研测算,做好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调减工作。河北、宁波、湖南、海南、西藏、宁夏地税局向省政府作了专门汇报。吉林、安徽、湖北、大连地税局主要领导参加本地新税法贯彻工作会议并在会上讲话。浙江、北京、河北、大连、江苏、山东、青岛、湖南、陕西地税局制定了详尽细致工作方案,保证新税法平稳运行。二是大力开展宣传辅导。总局两次发布答记者问,在总局网站设立专栏,印制下发120万册学习宣传手册,对新税法及相关政策衔接规定进行解读。各地与当地电视台、广播、网络、报纸等主流媒体密切合作,采取新闻通气会、实时访谈、在线答疑等形式,开展新税法宣传辅导,及时向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发布政策衔接的操作性规定和注意事项。江西、河南、深圳地税局印发了本地宣传材料,北京、上海、天津地税局加印了总局下发的宣传手册,四川、重庆地税局主要领导参加宣传活动,山西、黑龙江、广西、云南、贵州、新疆地税局充分利用多种方式开展宣传。三是密切跟踪运行情况。总局和各地全力以赴、密切跟踪监测,广大税务干部及时辅导、督促扣缴义务人按规定代扣税款。积极应对媒体反映的问题,查找工作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解答纳税人的疑问,加强新税法实施的舆论引导。北京、上海、广东地税局领导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新税法运行情况。青岛、厦门、深圳地税局及时回应纳税人诉求,解决纳税人执行新税法遇到的困难。
从目前实施总体情况看,新税法运行平稳,政策效果初步显现。初步预计今年9至12月份因实施新税法将减少税收收入约600亿元,相应增加了居民可支配收入。改革后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减少约6000万人。全国有900多万个体户税负下降,平均降幅在40%。总体上看,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改革力度大,受益面广,回应了社会的强烈诉求,兑现了年初国务院领导提出的“政府为老百姓办的第一件实事”的郑重承诺,对有效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具有重要意义,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三)积极完善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控经济作用进一步增强
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扩内需、转方式、调结构、保民生”的决策部署,及时解决企业所得税法执行中反映的问题,不断进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较好地发挥了企业所得税在促进公平竞争,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总局及时明确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国债投资业务、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的所得税处理,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基。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各项优惠政策,有力支持了国家鼓励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发展。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微企业所得税和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研究提出延长实施并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措施,缓解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政策,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继续实施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完善新办文化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和石油开采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为加快实施企业“走出去”战略提供政策支持。完善农产品初加工目录和农林牧渔业优惠口径,支持农业发展,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各地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开发费、综合利用资源、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农业生产经营项目等所得税优惠政策,建立完善政策执行效应反馈机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了各项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四)深入推进专业化管理,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
各级税务机关继续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管理“二十四字”工作要求,坚持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深入推进专业化管理。
一是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制定下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规范》,出台了石油天然气等第二批7个行业管理操作指南,第三批行业管理指南也在按计划组织编写。制定下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认定居民企业等管理办法,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浙江、湖北、湖南、四川、重庆、陕西等国税局和江苏、安徽、湖南、云南、宁夏、宁波等地税局结合实际,制定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操作规程、会计与税法差异调整操作指南、汇算清缴后续审核办法、优惠政策管理等具体实施办法,为规范所得税操作流程、深入推进专业化管理打下了扎实基础。
二是认真落实“二十四字”工作要求。上海、江苏、安徽、河南、广东、青岛国税局和山东、广东地税局,结合所得税工作特点,积极主动融入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扎实推进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河北、山西、江苏、福建、云南、厦门等国税局和辽宁、浙江、湖北、四川、甘肃、新疆等地税局,树立风险管理理念,按照分规模、分行业、分事项管理的要求,大力推进分类管理。山东、江西、贵州、广西、宁波、厦门等国税局和河北、山东、陕西、大连、厦门、青岛等地税局积极开展所得税申报与增值税申报比对,加强资产损失审批、备案和实地核查,有效核实税基。北京、天津、吉林、上海、浙江、山东、江西等国税局和黑龙江、重庆、贵州、陕西等地税局,积极参与总局企业所得税行业管理指南编写。内蒙古、黑龙江、山东、江西、四川、广西、宁波等国税局和北京、山西、黑龙江、江西、湖北、海南、重庆等地税局结合当地行业特点,以建立行业评估模型和开展行业评估为主线,联合建模和独立建模相结合,深入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天津、辽宁、湖南、宁波、深圳等国税局和吉林、江苏、河南、青岛、深圳等地税局建立汇算清缴复审机制,强化汇缴管理。
三是切实加强日常事项管理。辽宁、宁夏、新疆、大连等国税局和安徽、江西、河南、海南、贵州、青海等地税局针对资产损失管理方式的变化,专门设计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和清单申报表,提出后续管理的要求,加强资产损失管理。河北、河南、海南、云南、甘肃、青海、西藏等国税局和天津、河北、内蒙古、吉林、福建、广西、宁夏、大连、厦门等地税局加强所得税优惠前置认定,实行分户、分项目优惠管理台账,开展实地核查,规范优惠政策执行。
(五)重点加强对高收入者管理,个人所得税征管基础逐步夯实
各级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管理“四一三”工作思路,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一是明确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思路。4月12日,总局在江西召开部分省市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座谈会,肖捷局长亲自到会,听取各地意见,并对加强高所收入者税收征管提出新的明确要求。根据会议精神,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进一步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收入者征管的工作思路,全面部署了各项征管工作。各地结合实际,总结经验,确定了本地区管理思路,甘肃等省市还以省政府的名义发文进行部署。二是完善高收入者征管措施。总局积极研究律师事务所查账征收措施和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征管措施。浙江、大连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查帐征收管理,江苏、黑龙江、山东部分地市积极探索制定股息、红利所得征管措施,取得一定的进展。三是继续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各地继续深入贯彻落实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措施,积极与工商管理部门协调,加强信息传递和税收前置管理,依法开展计税依据审核评估。青岛、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宁波地税局工作成效显著,河南、湖北、广西、重庆、贵州等地税局获取股权转让信息取得了新突破。切实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征税工作,纠正了部分地区限售股征税返还地方分成的做法,维护了税法的统一。四是逐步夯实征管基础。各地继续大力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明细申报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目前,全国共有570万户扣缴义务人实现明细申报,涉及1.8亿纳税人。江苏、厦门、青岛地税局积极利用申报数据开展分析比对和纳税评估,北京、天津、大连、上海、浙江、广东、深圳、重庆等省市地税局基本实现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辽宁、河南、福建、广西、四川地税局的工作也取得了新的突破性进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再上新台阶,全国共有315万纳税人办理2010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同比增加46万多人,增长17%。继续推进为实现明细申报的纳税人直接开具完税证明工作,全国共开具完税证明约6800万份,比去年增加800万份。上海、广东、江苏、北京、山东、天津地税局开具份数较多,浙江、青岛、厦门、宁波等省市地税局开通了网络、自助终端,方便纳税人对纳税情况进行查询打印。
(六)大力实施信息管税,所得税信息化建设取得新进展
按照“信息管税”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所得税信息化建设。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工作稳步推进。按照金税三期总体设计,研究起草金税三期框架下的企业所得税业务需求,推动所得税业务与技术的有机融合。全面上线运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开展总分机构征管数据上传、清分、比对。截止11月底,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涵盖18379个总机构和87474个分支机构,总机构分配税款273.43亿元。加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考核,初步实现总分机构征管信息在主管税务机关之间即时互通和共享。北京、吉林、安徽、福建、海南、甘肃、青岛、深圳等国税局和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宁波、深圳等地税局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企业所得税管理监控系统和后续管理系统,建设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软件,加强对所得税税源风险分析识别,完善电子台账管理,实现税款征收、台账建设和风险管理、决策分析有效衔接,加强企业所得税全方位立体式管理。
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取得新进展。扩大了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范围,吉林、甘肃开始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目前全国共有21个省市60万户扣缴义务人使用总局推广应用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涵盖3500万纳税人,推广户数比2010年底增加6万户,增加135万纳税人。自然人数据库(个人所得税部分)建设进展明显,全国共有31个省市实现了个人所得税数据向总局集中,比2010年底增加19个省市。总局共集中了1700万户扣缴义务人、个体户、独资合伙企业的基础信息。金税三期自然人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正式开发建设,集中部分省市业务骨干多次参与业务需求审核,对系统的优化完善提出了重要意见。
(七)重视所得税管理人才培养,干部队伍素质不断提高
根据“人才强税”的要求,大力实施所得税专业人才培养,夯实所得税管理的专业人才队伍基础。一是实施所得税分级分类培训。总局先后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扬州税院、山东税务学校、西安税务学校,举办了多期不同层级、不同专题的所得税业务培训。各地也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培训的要求,坚持短期培训与中长期培养相结合,集中培训与岗位练兵相结合,有针对性地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促进基层一线所得税管理人员业务素质提高。二是改进专业化人才培养方式。坚持实施以考促学,继续开展16个省(区、市)31个单位企业所得税业务知识考试,并将考试成绩作为参考,建立总局和省局企业所得税专家人才库。开始探索实施选派所得税人才去税务中介机构和大型企业集团实习锻炼,拓宽所得税专业人才的培养方式。
一年来,所得税工作在改革中砥砺奋进,在创新中攻坚克难,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效。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党组的工作部署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协作,得益于各级党委政府关心重视和广大纳税人以及社会各界支持配合,也得益于各级所得税管理部门的开拓进取和扎实工作。在此,我代表国家税务总局,向辛勤工作在所得税战线上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尽管过去一年做了大量工作,但所得税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所得税专业化管理不够深入,管理基础还比较薄弱,自主申报与后续管理前后衔接不够紧密,存在彼此脱节的薄弱环节,亟待加以改进。
二是一些所得税政策不够清晰细化,各地执行标准也不统一,甚至违规或变通执行,存在着政策操作性不强、依法行政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亟待加以解决。
三是所得税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状况没有根本改变,“信息管税”的工作要求尚未完全落实,管理手段还不能很好适应所得税工作要求。
四是所得税专业化管理人才比较缺乏,培养渠道较为单一,人员数量、专业素质与工作要求还不相适应。对于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下一步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二、2012年所得税工作的主要任务
做好2012年的所得税工作,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当前形势和任务对我们提出的新要求。
首先,对发挥所得税职能作用提出了新要求。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一年。税收工作应当按照“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所得税作为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在筹集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和维护国家权益当中,同样承担着更加重要的职责和更为繁重的任务。为此,在新的一年里,必须坚持不懈地推进税制改革,大力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适时调整所得税政策,更好地发挥所得税调控经济和调节收入分配的独特作用。要按照构建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的要求,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各项配套制度,完善和调整有关政策,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循环经济等的政策支持,促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要按照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好文化转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加大对文化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支持力度,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部署,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促进民生的改善。要按照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推动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要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适应征管手段和征管环境的新变化,整体设计、分步实施,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目标,稳步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
其次,对加强所得税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应当看到,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加快实施,作为市场主体的纳税人正在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要求我们的所得税管理和服务工作也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改进,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其一,随着纳税人组织结构和经营方式的变化,企业和个人大量跨区域、跨行业甚至跨国经营,企业改制、重组、并购层出不穷,税源流动性和多样性日益增加,我们现行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税源管理已不能完全适应,需要探索和创新所得税征管,加快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步伐。其二,随着纳税人管理方式的变化,大企业管理的国际化、集团化、多元化、扁平化趋势日益明显,企业内部管理的电算化、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要求我们加快“信息管税”步伐,完善总分机构管理机制,加强对跨境税源的管理。同时,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纳税人虽有较大幅度减少,但仍有3000多万自然人纳税人和900多万纳税个体户,不仅管理任务十分繁重,而且呈现出新的经营和管理特点。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落实分类管理的要求,区别不同规模和行业的纳税人,探索和实施不同的所得税管理方法。其三,随着纳税人的法律意识提高和涉税诉求的多元化,要求我们必须做到服务与管理并重,坚持依法行政,优化所得税纳税服务,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后续管理,不断提高新形势下的所得税管理水平。
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2012年所得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总局党组的工作部署,继续坚持企业所得税“二十四字”工作方针和个人所得税“四一三”工作思路,稳步推进所得税制改革和政策完善,深入开展所得税专业化管理,重点抓好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和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管理,进一步实施信息管税,大力加强所得税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为推进“十二五”时期税收事业科学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