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09年6月颁布《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但于2010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 财税[2012]25号文件具体规定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二)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新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占新增担保业务收入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四)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汇算清缴时,需报送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以及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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