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1-12
摘要:客货两用车依照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率表》中商用车税目下货车的计税单位和年基准税额计征车船税;救护车依照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率表》中专用作业车的计税单位和年基准税额计征车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方便车船税征缴,进一步提高车船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切实做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就车船税征管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客货两用车、救护车的税目确定

  客货两用车依照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率表》中商用车税目下货车的计税单位和年基准税额计征车船税;

  救护车依照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率表》中专用作业车的计税单位和年基准税额计征车船税。

  二、关于车船税计税单位尾数的处理

  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车船税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征收车船税。

  三、关于车船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时的退税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提供车船税完税证明(或完税凭证),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货证明和退货发票。对于已办理车船登记手续的,还应提供车船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

  四、关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

  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后在车辆登记地缴纳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纳税人可以向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五、纳税人购买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车船税的计算

  对于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车船税仍按照全年税额计算。机动车报废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六、关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欠缴税款滞纳金的滞纳天数计算

  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滞纳天数为应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当日止的总天数。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七、关于光船租赁(光租)情况下车船税的缴纳

  纳税人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船舶车船税。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照常缴纳船舶车船税。

  光船租赁,是指船舶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八、关于委托建造船舶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委托建造船舶,在船舶建造完毕前取得船舶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船舶建造完毕的当月计算。

  在本通知的执行过程,各地税务机关应结合实际情况,积极研究解决征管中遇到的问题,完善征管制度和办法,确保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顺利开展。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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