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关于公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安徽省第三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法[2011]950号 2011-07-08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法[2014]2117号 安徽省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宣传部: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委宣传部《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法[2009]1204号)的规定,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安徽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6家企业(名单见附件)转企改制情况进行了审核、认定,现予以发布。 上述企业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税[2009]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 安徽省第三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名单 1、安徽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安徽大剧院有限责任公司 3、安徽省杂技团有限责任公司 4、安徽省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 5、安徽省话剧院有限责任公司 6、安徽省黄梅戏剧院有限责任公司 7、安徽广电传媒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安徽电影制作有限公司 9、安徽报业发行有限公司 10、安徽音像出版社 11、安徽金水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2、安徽青苹果杂志社 13、安徽红蜻蜓杂志社 14、安徽古籍发行有限公司 15、安徽远航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16、安徽少年儿童期刊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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