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分类管理的实施 第九条 对A类企业实行先退后核和简化审核的管理办法。 (一)对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且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的A类生产企业,可凭出口合同、银行担保函、销售明细账等资料,按月申报退(免)税。经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可据此办理退(免)税的审核、审批手续。待合同执行完毕货物出口后,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收齐有关退(免)税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电子申报数据和申报表申报核销,纸质凭证按电子申报数据顺序装订成册,存放企业备查。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电子申报数据进行退税核销审核,核销计算税款的差额,按实际审核结果办理核销调整。 (二)其他A类企业货物出口后,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除按照规定提供电子申报数据及申报表等退(免)税申报资料外,免于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证明等纸质凭证。纸质凭证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并按电子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三)对A类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企业的退(免)税,事后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缴回已退(免)税款。 (四)企业发生退关退运,生产企业在发生退运的当期调整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外贸企业退运需补缴已退税款的,可以用审核通过未退付的税款折抵,无需补缴。 (五)企业在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核中产生疑点需发函调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函调过程中可按规定办理审核和退库手续,待回函后根据回函情况处理。 (六)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对A类企业优先办理退税。 第十条 对B类企业实行简便审核退税的管理办法。 (一)企业货物出口后,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同时报送申报数据和装订成册的纸质退税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先对电子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对已审核通过部分抽取20%进行人工审核,重点审核有疑点的部分。审核无误的,办理退(免)税的审批手续。审核完毕后退(免)税纸质凭证退还企业,由企业保存备查。 (二)企业发生退关退运,生产企业在发生退运的当期调整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外贸企业退运需补缴已退税款的,可以用审核通过未退付的税款折抵,无需补缴。 (三)企业在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核中产生疑点需发函调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函调过程中可按规定办理审核和退库手续,待回函后根据回函情况处理。 (四)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对B企业优先办理退税。 (五)企业的其他管理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C类企业执行现行的管理办法。 (一)企业货物出口后,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同时报送申报数据和装订成册的纸质退税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申报资料逐笔进行人工审核后,进行计算机审核。审核完毕后退(免)税纸质凭证由税务机关保存24个月后,交由企业保存备查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其他管理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的退税申报、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一)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必须在核实其生产能力、纳税情况无误的情况下方可审批退(免)税。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必须加强调查核实,需要函调的,对函调部分暂缓退税,并视回函情况按规定处理;排除一切疑点后方可办理退税。 (二)对外贸企业从异地供货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原则上要求对每一家供货企业定期分批进行函调,对回函无误、交易及纳税正常并排除骗税疑点的,方可审批退税;排除一切疑点后方可办理退税。 (三)可根据审核需要,要求企业提供备案单证。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采集出口企业指定办理退(免)税人员或中介机构信息,辅导出口企业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管理退(免)税资料。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召开A、B类出口企业专题座谈会、政策宣讲会、业务咨询会以及国家相关重大出口退(免)税政策、法规出台前的意见征求会等。 第四章 分类管理等级的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由区(市)国家税务局评定,评定为A类和D类的出口企业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备案。新办出口企业按照C类企业管理,特殊情况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备案。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工作每两年(六月份)评定一次。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A、B和D类条件的出口企业填制《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表》(见附件)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做相应的设置。通过《税务事项通知书》及时告知出口企业按照评定等级进行退(免)税申报,并以适当的形式公告。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实施动态管理。 (一)A、B类企业如发生纳税信用等级、海关管理类别发生变化,增列为总局特别关注企业等情形的,各单位评定小组应及时组织评定并相应调低管理等级。 (二)A、B和C类企业一经查实发生属于D类企业情形之一的,直接降为D类企业管理。 (三)被降级的出口企业两年内不得按照更高等级进行管理。骗取退税的D类出口企业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的,在停止期满后两年内不得按照更高等级进行管理。 (四)分类评定期间,特殊情况需上调等级的,原则上原分类等级满一年才能提出,各单位评议通过后上报市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包含本数;“审核通过率”在初次评定时为评定前两年(从评定工作开始向前推算两年)审核通过记录条数与企业总申报条数的比值,在后期评定中,为实施分类管理类别期间审核通过记录条数与企业总申报条数的比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解释,全市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分类管理由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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