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2013-07-12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省内纳税人所持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未在签发之日起30日内办理报验登记而作废的,应向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请重新开具,并缴回原件全部联次,已提供过的资料无需再次提供。 二、省内纳税人所持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有效期限届满而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的,纳税人应持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的证明材料及留存的《外管证》原件,向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再次申请开具《外管证》。 三、省外纳税人和省内持国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的纳税人,出现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亦应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重新开具或再次申请开具《外管证》。 四、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