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20]2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2-24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精神,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20]22号      2020-12-24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精神,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

  (一)鼓励引导个体经营。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供便捷高效的咨询、注册服务。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和“智能审批”,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清单管理”登记,有效释放场所登记资源。引导劳动者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选择经营范围。鼓励劳动者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商业资源供给。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退捕渔民、包括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内的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税收优惠、创业补贴等政策支持。对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有效增加非全日制就业岗位。落实财政、金融等针对性扶持政策,推动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建筑装修、家政服务等行业提质扩容,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善养老、托育等服务设施,补齐社区服务短板,促进灵活就业。围绕社区人群、社会救助群体、贫困人口、农村留守人员等重点人群,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组织实施全省“江淮社工行动”、“三社联动”试点等省级品牌项目。完善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鼓励养老机构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和社工岗位,增强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吸纳就业能力。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支持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加快培育线上新零售、移动出行、互联网医疗、在线教育、在线娱乐等新业态新模式,鼓励建设智慧医疗、智慧旅游、智慧零售等应用场景及数字社区、数字市场等载体,积极培育本地电商直播人才,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推广应用制造业“双创”平台,培育一批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夜间”经济,推动夜游、夜娱、夜食、夜购、夜宿系列产品开发;发展“乡间”旅游,积极开发旅游民宿、休闲农庄、乡村酒店等产品。打造一批特色旅游名镇、名村和休闲旅游示范点,培育一批“乡村旅游后备箱”工程示范基地。加大数字化、沉浸式、互动性文化旅游项目设计,推动线上旅游产品宣传营销和VR旅游产品开发推介。合理设定互联网平台经济及其他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调整优化支持网约车发展的相关政策,做好网约出租车线上服务能力认证服务工作。强化网络市场监管执法,为培育壮大新兴消费增长点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不断优化自主创业环境

  (四)切实加强审批管理服务。加强智慧政务建设,积极提供在线审批服务,推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对需要办理相关行业准入许可的,实行多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等灵活就业,无须办理营业执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引导劳动者规范有序经营。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省市场监管局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落实有关停征免收政策。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突出重要领域和重点环节监管,加大涉企违规收费行为查处力度。进一步推进涉企收费事项公开透明,严厉查处不落实停征免收有关收费项目、不按要求降低收费标准等行为。畅通公开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积极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对入驻返乡入乡创业示范基地、创新创业园区(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场所或租用各类园区标准化厂房生产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由市、县级政府给予一定额度的租金减免或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空间、非必要办公空间改造为免费经营场地,优先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退捕渔民、包括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内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积极发展社会服务业。(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做好灵活就业保障工作

  (七)加大新职业推广和应用力度。及时宣传推广国家动态发布的新职业以及新的职业分类,推动直播销售、网约配送、社群健康等更多新就业形态发展,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互联网技术应用和职业活动新变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新职业标准,及时将颁布名称和标准的新职业纳入培训目录范围。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统计监测指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八)扎实开展针对性培训。将有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组织开展开办店铺、市场分析、经营策略等方面的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马兰花”项目、网络创业培训及模拟实训等创业培训项目,促进提升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充分利用创业服务云平台、省级“筑梦”创业导师团等平台及资源,创新服务模式,提供在线培训和创业指导帮扶。支持各类院校、培训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更多组织开展养老、托幼、家政、餐饮、维修、美容美发等技能培训和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新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职业院校联合行业组织、大型企业组建职工培训集团,与行业企业共建“一站式”就业创业实习实训基地。线上线下结合,灵活安排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九)不断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依托安徽公共招聘网,开设灵活就业专区专栏,免费发布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强化线下就业服务,按需组织专场招聘,送岗位进基层进社区,提供职业指导等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发灵活就业小程序、信息系统,可根据收集发布的就业岗位数量、帮助重点群体就业人数等,由就业补助资金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推广“共享用工”模式,指导帮助有用工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有条件的城市可选择交通便利、人员求职集中的地点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组织劳务对接洽谈,加强疫情防控、秩序维护和安全管理。鼓励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运营管理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对运营管理规范、成效突出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20—30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外包等专业化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发挥人力资源服务协会职能作用,依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知名专家、企业家、创投人士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创业培训等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切实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加快研究制定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保障职工权益,稳定劳动关系。贯彻落实《集体协商“稳就业促进发展和谐”行动计划》,深入开展集体协商质效评估工作,提升巩固集体合同建制率,提高协商质量和效果。积极探索新业态领域行业集体协商模式。深入推进劳动关系协商协调工作,依法纠正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切实担负起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护监管责任,对关联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提出具体要求;关联企业应与灵活就业人员协商一致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合理确定服务时间、基本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持续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厅、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深入开展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帮扶。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自愿暂缓缴费。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和临时救助政策覆盖范围。加强困难灵活就业人员的摸底排查和就业帮扶,对有就业意愿的实行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对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及家庭,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范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保居民就业主体责任,把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部门协调和工作推进机制,结合实际创新工作举措,加强规范引导,完善监督管理,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要统筹运用就业补助资金和其他稳就业、保就业资金,保障灵活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坚持问题导向,完善政策措施,共同破解工作难题,全力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工作调度和激励督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工作调度,强化督促指导和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将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有关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测评内容,纳入市、县级政府就业创业工作绩效评价内容。对灵活就业政策落实好、发展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城市,优先纳入创业型城市创建范围。(省文明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积极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介,大力宣传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及时总结推广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典型做法,广泛宣传自主就业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广大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价值观。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加强灵活就业状况的动态监测,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4日

《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0〕2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起草背景及过程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居“六稳”“六保”之首。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今年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和国内外环境变化影响,全省上下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居民就业的决策部署,积极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全省就业局势总体持续稳定。与此同时,受国内经济下行压力逐渐加大、不稳定性不确定因素增多等方面影响,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省就业总量压力仍然较大,就业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制约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更加凸显,就业形势依然复杂严峻。这种形势下,以灵活就业为主的新就业形态已成为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新引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

  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印发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起草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省直有关责任单位、各市政府意见,并通过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认真吸纳各方意见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实施意见(送审稿)》。2020年12月10日,省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意见(送审稿)》,并报省委同意后印发。

  二、《实施意见》框架内容

  《实施意见》文件共4部分、14条措施:

  第一部分从积极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方面,提出鼓励引导个体经营、有效增加非全日制就业岗位、大力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等3项具体措施。

  第二部分从不断优化自主创业环境方面,提出切实加强审批管理服务、严格落实有关停征免收政策、积极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等3项具体措施。

  第三部分从积极做好灵活就业保障工作方面,提出加大新职业推广和应用力度、扎实开展针对性培训、不断优化人力资源服务、切实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深入开展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帮扶等5项具体措施。

  第四部分从切实加强组织实施方面,就着力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工作调度和激励督导、积极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等3个方面,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提出工作要求。

  三、《实施意见》主要创新点

  一是支持引导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建设。发挥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在促进多渠道灵活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对运营管理规范、成效突出的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20-3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是将退役军人、退捕渔民纳入政策支持范围。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特别是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将退役军人、退捕渔民纳入灵活就业政策支持范围。

  三是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加强政策引导,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通过开发灵活就业小程序、信息系统收集发布就业岗位、帮助重点群体就业。根据发布岗位数、帮助重点群体就业人数等,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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