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3]607号 2013-10-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7年以来,各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5号)要求,按时填报《XX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等6张行业报表,为全面掌握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加强行业监管,制定政策提供了重要依据。为了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加强行业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增值利用,税务总局决定对行业报表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修订内容 (一)XX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统计表(表1) 备注栏改为“委托人户数”;“法人代表(所长)姓名”改为“法定代表人(所长)姓名”;将“出资人数”改为“股东人数”。为使报表更清晰明了,要求有限所与合伙所分别填列。 (二)XX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人员情况统计表(表2) 合并原有栏目“中专”和“高中及以下”为“大专以下”;“60岁以上”改为“61岁以上”;“人员总数”改为等于“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与“其他从业人员”之和;“具有其他专业服务资格的从业人员”栏目下增设“事务所内非执业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和“律师”四栏;增加“政治面貌”栏目,下面分设“中共党员”、“民主党派”两个子目;“备注”栏目下增加“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两个子目,每项下增加“全国”、“省”、“市”和“县”四小项。 (三)XX年度税务师事务所机构情况统计表(表3) 删除 “变更项目”中“有限转合伙”、“合伙转有限”两栏;在“税务师事务所分公司”子项中增加 “分公司注销数”;改“机构数”为“分公司总数”,列“人员总数”之前。 (四)XX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收入情况汇总表(表4) 报表名称中,去掉“经营”字样;在“主营业务”中分设“涉税服务业务小计”和“涉税鉴证业务小计”;涉税鉴证业务中增列“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改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删除“其他业务”下的四个子目;“支出总额”中增加 “其他支出”;删除“利润总额”下的两个子目。 (五)XX年度税务师事务所规模情况统计表(表5) 报表名称由“注册税务师行业经营规模情况统计表”改为“税务师事务所规模情况统计表”;“其他业务收入”中删除“业务”字样;去掉“备注”栏。 (六)XX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鉴证业务情况统计表(表6) 修改“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为“调增应纳所得税额”与 “调减应纳所得税额”之和,相应替换第三栏至第六栏的“调增应纳税额”、“其中:调增应纳所得税税额”与“调减应纳税额”、“其中:调减应纳所得税税额”栏目;增加四项涉税鉴证业务“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业务”“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业务”“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业务”等;“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改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删除“鉴证业务收入合计”。 二、上报时间及要求 表6的上报时间由每年的7月31日改为3月31日,与表1—表5的上报时间一致。修订后的报表将于2014年3月1日启用。请各地做好报表修订前后的衔接工作。 税屋附件下载: 1-6 1.XX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统计表(表1) 2.XX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人员情况统计表(表2) 3.XX年度税务师事务所机构情况统计表(表3) 4.XX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收入情况汇总表(表4) 5.XX年度税务师事务所规模情况统计表(表5) 6.XX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鉴证业务情况统计表(表6)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3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政策
税总函[2014]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