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资格年检报送材料 (一)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年检登记表》;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团体会员证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税务师事务所(分所)人员情况表》; 4.工商部门打印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原件)。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会员证原件。 六、年检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事务所年检发现问题的处理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者执业; (4)事务所的设立、合并、变更、注销以及所内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发起人、出资人、地址、电话等事项变更情况,未到省国税局注税中心备案; (5)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在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与委托人有利益关系未按规定予以回避的; (2)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 (3)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4)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 (5)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6)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 (7)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8)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9)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3.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隐瞒发现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2)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4.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1)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 (3)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5.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二)注册税务师年检发现问题的处理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4)没有进行执业备案登记却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执业又不改正;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3.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资格。 4.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5.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开展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检查工作,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检查方案,统一部署安排,确保年检工作有序开展。 (二)突出重点,取得实效。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年检内容、处理标准和年检程序,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鉴证业务准则等有关规定,重点对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要进一步细化年检项目,将工作落实到位。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得到纠正,要进行核查。在年检中发现的违规违法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国税局、地税局。 (三)认真总结,强化反馈。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总结并于11月15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及《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情况汇总表》上报省国税局注税中心和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省国税局、地税局将联合对各地年检开展情况及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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