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14]46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注册税务师行业201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24
摘要:本次年检包括执业资格、执业质量检查。其中,执业资格检查包括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检查。执业质量检查主要是指对2013年各事务所开展的鉴证业务的检查,重点是对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的检查。

  五、资格年检报送材料

  (一)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年检登记表》;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团体会员证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税务师事务所(分所)人员情况表》;

  4.工商部门打印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原件)。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会员证原件。

  六、年检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事务所年检发现问题的处理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者执业;

  (4)事务所的设立、合并、变更、注销以及所内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发起人、出资人、地址、电话等事项变更情况,未到省国税局注税中心备案;

  (5)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在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与委托人有利益关系未按规定予以回避的;

  (2)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

  (3)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4)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

  (5)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6)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

  (7)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8)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9)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3.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隐瞒发现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2)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4.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1)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

  (3)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5.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二)注册税务师年检发现问题的处理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4)没有进行执业备案登记却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执业又不改正;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3.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资格。

  4.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5.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开展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检查工作,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检查方案,统一部署安排,确保年检工作有序开展。

  (二)突出重点,取得实效。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年检内容、处理标准和年检程序,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鉴证业务准则等有关规定,重点对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要进一步细化年检项目,将工作落实到位。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得到纠正,要进行核查。在年检中发现的违规违法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国税局、地税局。

  (三)认真总结,强化反馈。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总结并于11月15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及《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情况汇总表》上报省国税局注税中心和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省国税局、地税局将联合对各地年检开展情况及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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