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发[2014]38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9-15
摘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提质历史文化街区、打通城市交通节点、改造危旧房屋、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城市品质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高和不断提升,加快长沙现代化进程。

  (三)涉征政策。

  1.采取多种安置方式。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2.加强征收评估监管。完善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确保被征收人的选择权、知情权、参与权;规范房屋征收评估市场秩序,确保执业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3.依法征收补偿。由区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标准统一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核准。如按照城市规划可以采用就地建房安置的,在制定土地挂牌方案时纳入挂牌条件,保障安置用房的建设。

  4.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按规划需要砍伐树木,挖掘道路,拆除公厕、垃圾站,迁移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杆线的,免收补偿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划要求重建或恢复。公厕、垃圾站拆除后规划没有重建恢复要求的,按规定给予补偿。

  5.棚户区改造项目内被征收人凭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的征收补偿协议,办理户口迁移、转入学等手续,有关部门不得收取转学、择校等相关费用。

  6.棚户区改造项目内被征收人已经办理了电视、电话、燃气初装开户费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期搬迁的,新购住房后凭原初装开户费和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的征收补偿协议,电视、电信部门免收初装费、开通费,燃气部门免收燃气公网建设费。

  (四)安置房筹集。

  1.棚改安置房是专门用于棚户区改造和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对象的安置用房,包括公租房、产权调换房、限价商品房和存量经济适用住房。市规划局要根据2013-2017年长沙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制定安置房建设规划,市国土资源局要将棚改安置房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市住房保障局要会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棚改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

  2.棚改安置房的价格由市物价部门牵头,会同市住房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棚改安置房中的公租房用于安置符合住房保障政策的被征收对象。

  棚改安置房中的产权调换房,原被征收房屋属于有限产权房的,在安置房的房屋产权证上予以注明;原被征收房屋属于完全产权房的,安置房的房屋产权为完全产权,其用地由安置房建设单位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按完全产权房处理。

  棚改安置房中的限价商品房用于符合条件的货币安置对象购买,其用地由安置房建设单位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按完全产权房处理。

  经济适用住房用于棚户区改造中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被征收对象。

  4.筹集模式。

  (1)政府组织安置房建设。市人民政府根据棚改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从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政府棚改公司或国有公司统筹建设安置房,定向用于经市政府批准、国有公司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对象安置。

  (2)项目自建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安置需求,可原地或异地建设自行安置的安置房。

  (3)实行棚改安置房配建制度。结合全市棚户区改造整体规划,在棚户区改造征收腾地挂牌出让土地的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中,凡具备成栋或成单元配建条件的,应配建一定数量的棚改安置房,用于项目所在区棚改征收工作所需房源的调配。

  (4)支持团购商品房。支持、鼓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购买普通商品房作为棚改安置房,满足被征收对象不同层次的购房需求。团购房源安置价格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享受国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资金补助及配建房源税费减免政策。

  5.安置房源由市住房保障局负责建立档案并跟踪管理,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五)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1.在棚户区改造和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中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他处无住房同时未申请住房保障的下列被征收对象,可以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1)被征收房屋产权人;

  (2)落户长沙三年以上的直管公房住宅和单位自管房住宅合法承租人;

  (3)落户长沙三年以上、户口在征收公告前已迁入并居住在征收范围、符合低收入条件的被征收房屋关系人(指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及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的父母、子女中的已婚家庭或达到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

  2.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标准为每户15万元。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资金由项目实施主体承担,纳入项目成本预算。

  3.经批准取得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的被征收对象,可在长沙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自主选购房屋建筑面积不高于(含)120平方米的成套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通过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棚改安置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不得用于除购买本套房屋按揭之外的商业抵押;房屋上市交易或申请人再取得其他房屋时须将补贴款项全额退缴至市财政指定账户,也可以在全额退缴补贴款项后变为完全产权。

  4.市住房保障局负责棚改安置货币补贴的审批管理,并制定操作实施细则。

  六、工作责任

  (一)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安居棚改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策,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制定全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审批项目改造计划和方案,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市安居棚改办负责日常工作。

  (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是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的调查摸底、计划拟定、资金测算、方案报批、征收补偿、组织实施、信访维稳等工作。政府所属棚户区改造专业公司,负责辖区内主要项目融资和项目运作等工作。

  (三)棚户区改造工作所涉及的有关部门要安排专管领导、专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宜,建立办事绿色通道,确保工作高效。

  (四)市住房保障局负责市安居棚改办日常工作,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保障性房源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及时将棚改项目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通过后执行。以社会资本为主体的棚改项目,实行备案制。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监管。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以及项目征收成本核算。

  (七)市财政局与相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筹集、拨付、监管、核算返还、税费减免政策落实等工作。

  (八)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棚户区土地权属调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负责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负责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九)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审查项目规划方案,及时办理项目的规划报建审批与控规修改手续。

  (十)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结算审计。

  (十一)市金融办负责协调各类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方式,畅通棚改融资渠道。

  (十二)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直管公房的拆迁安置等工作。

  (十三)市城建投资集团负责组建市级棚改统贷平台公司,并协助统贷平台做好贷款等工作。

  (十四)市文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政策优惠、文物保护、证照办理、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等相关工作。

  (十五)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等部门,按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目标责任状,认真落实棚改征收拆迁相关工作责任和市属企业经营性危险房屋改造工作。

  (十六)市林业局及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国有林区、煤炭矿区棚户区等改造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按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规划,落实年度建设计划,加强目标责任考核,细化工作措施,扎实做好相关组织工作,特别是要依法依规安置补偿,确保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

  (二)强化目标管理。严格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棚户区改造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部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投入力度,精心组织,周密实施,确保任务完成。市直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职,明确责任领导和联络员,简化手续办理流程,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

  (三)强化督查调度。完善工作调度机制,实行“一月一调度,一月一督查,一季一讲评,一年一考核”。完善工作交办机制,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由市安居棚改办组织召开专项协调会议进行集中研究、统一交办、限期办结。完善工作督考机制,继续坚持每月督查考核、综合排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四)强化考核奖惩。制定完善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作专项考核办法,将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年度目标任务和日常管理、建设进度与资金分配等相结合起来,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将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成绩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单位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范围,对成绩突出、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措施不力、未尽职责的要追究责任。

  (五)强化宣传保障。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发布政策措施,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在市级新闻媒体开辟安居棚改宣传专栏,按照贴近群众、服务发展、突出重点、保持常态的原则,全方位、多层次、高密度深入宣传报道,为推进棚户区改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八、其他

  本意见自2014年10月15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长政函[2009]40号)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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