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长政发[2014]38号 2014-9-15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提质历史文化街区、打通城市交通节点、改造危旧房屋、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城市品质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高和不断提升,加快长沙现代化进程。 (二)目标任务。从2014年开始,五年之内城区实施棚户区改造8.67万户、950万平方米,基本完成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其中:2014年实施1.38万户、241万平方米,2015年实施3.37万户、347万平方米,2016年实施2.27万户、214万平方米,2017年实施1.65万户、148万平方米。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为重。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创造优美宜居环境。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坚持就近、就地实物安置为主,鼓励货币安置。 (二)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坚持规划先行,树立以人为本、品质至上、文化铸魂、长远发展理念,将棚户区改造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历史街区保护专项规划相衔接,与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相结合,与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科学制定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推进,稳步实施。 (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充分发挥政府统筹主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是改造工作责任主体,市直有关部门和市级投融资平台要支持、参与、服务棚户区改造。充分调动投资商、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棚户区改造。 (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棚户区改造要因地制宜地采取拆旧建新、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实施,保持并维护城市空间形态和传统风貌特色,注重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在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同时,按照“四增两减”(增加公共绿地、公共空间、配套设施、支路网密度,减少居住人口密度,减少开发强度)的要求,增强中心城区的承载能力。 (五)完善配套,同步建设。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原则,组织好安置用房的市政基础设施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保居民安居乐业。对于列入市政府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含棚改安置房),其红线外道路、排水工程列入当年市(区)主导投资的重大项目计划,优先组织安排。 三、改造对象和重点 改造对象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区域和国有工矿棚户区。重点改造城市集中成片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城中村、城镇老旧住宅区及零星棚屋。 (一)城市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集中人力、财力、物力,加快城市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以南湖片区、新开铺片区、滨江新城片区、朝阳片区、黄兴北路片区、火车北站片区、德雅路片区、白果园片区等为重点,优先改造规模大、住房条件差、危旧房屋多、城市重要交通节点和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提质保护,重点推进都正街、潮宗街、太平街等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共同推进”,充分调动企业、个人、市场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监督指导和协调服务。重点做好长沙5712飞机工业公司、长沙重型机器厂、坪塘老工业基地等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城中村改造。优先改造城市建成区内、已无农村户口和集体用地、撤销了乡村行政建制、实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城镇管理的区域,稳步改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已被全部或部分征用、原农村居民已全部或部分转变为城镇户口、已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有序改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他自然村。重点做好九峰片区、雅塘片区、朝正垸、火炬村、友谊村等城中村改造。 (四)城镇老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和零星棚屋改造。加快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主要包括拆除旧住宅区内违章建(构)筑物和D级危房、改建消防通道、整修道路围墙、补植和增辟绿地、治理环境卫生等环境综合整治;旧住宅区内房屋主体结构加固、房屋部分构件修缮更新、屋面整修改造、外墙及楼道粉饰、房屋内部老旧管线更新改造等房屋维修养护;旧住宅区内配套设施设备补建、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健全等配套设施完善。稳步实施零星棚屋改造,重点做好临江、临街、临景、临站等城市重要节点的零星棚屋改造。 (五)垦区、林区等其他棚户区改造。大力推进国有林区(林场)棚户区改造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优化垦区危房改造布局,方便生产生活,促进产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 四、实施程序 (一)立项审批。各区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含棚改安置房)年度改造计划,并纳入市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市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居棚改办)组织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保障局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联审,综合意见后报市安居棚改领导小组;市安居棚改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下达立项批复,明确项目改造范围、规模、类型;各区政府组织做好棚改项目的征收安置方案、“四增两减”方案及资金测算方案。各县(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安居棚改办备案。 (二)组织实施。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批复的项目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做好征收安置、质量监督与安全维稳等相关工作。 (三)验收结算。项目改造完成后,市安居棚改办牵头组织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征收办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市财政局与各区进行资金结算。 五、支持政策 (一)用地政策。 1.棚户区内的开发用地。已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开发企业拥有使用权的地块,按以下方式处理: (1)经认定属于闲置土地且符合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条件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不属于闲置土地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征收并依法补偿,或由开发企业以土地补偿款参与合作改造。 2.棚户区内的国有工矿、改制企业用地。已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国有工矿、改制企业用地,按以下方式处理: (1)企业改制中已移交给属地人民政府的非经营性用地,依法划拨给属地政府棚改公司进行改造;经营性用地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征收。 (2)属地政府接收的改制企业棚改项目用地,由属地政府提出改造方案并向规划部门提出规划调整意见。对需要改变土地性质的,市规划部门提出控规调整意见,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零星棚屋用地。项目周边不具备单独改造条件的零星棚屋和D级危房,由规划部门在下达规划条件时提出整合项目周边零星用地意见,在土地挂牌前整合到位。对于已出让地周边零星棚户区的整合,由区县(市)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协议,依法征收整合。 4.安置房用地。由区政府组织集中建设的棚改安置房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安置房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挂牌条件。 (二)财税政策。 1.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配套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棚户区建设资金。在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加大财政统筹力度,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设立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资金主要来源于: (1)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 (2)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入; (3)社会捐赠; (4)其他。 2.组建市级统贷平台。由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长沙先导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各区指定的区级出资人共同认缴出资注册长沙市棚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银行贷款的统贷平台。统贷平台以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为大股东。 3.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与其他棚改公司同等优惠政策。 4.城区内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市级统筹、综合平衡”,对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棚改项目由市、区按照8:2比例共同分担盈亏。 5.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实施的棚改项目,需由市级投融资平台、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提供资金支持的,参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投资回报。 6.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项目合作、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7.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投资人出资征收补偿安置并参与土地挂牌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不计贷款利息和利润,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与投资人进行成本结算;项目新建的建筑面积中与原拆迁的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可免缴市属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投资人出资征收补偿安置但不参与土地挂牌出让或未竞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根据资金的实际占用时间,按投资金额加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投资金额每年不高于10%的利润,由区人民政府与投资人进行结算,具体回报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8.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安排发债指标,加快办理核准手续。 9.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棚改安置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其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执行。 10.市、区县(市)建立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吸引信贷资金支持。 11.支持各区在市政府制定支持政策框架内,采取多种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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