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5-08
摘要:试行企业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助审放、重点稽核的通关征管模式。创新担保方式,以企业为管理单元,探索建立与企业责、权、利和风险(或信用)等级相一致的征纳方式;依托关银信息互通,实现涉税担保信息化管理,逐步建立涵盖所有涉税担保业务、所有通关现场的税收总担保制度。优化海关行政裁定制度实施。试行预归类决定全国互认。

  三、支持新兴贸易业态发展,促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

  (十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支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建立海关监管系统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互联互通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主体、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物流服务企业集中代理报关、纳税的机制。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模式,优化通关流程,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十三)支持开展研发设计、检测维修和服务外包业务试点。

  积极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研发设计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境内外维修等保税服务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飞机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境内外的维修业务试点,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十四)支持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支持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根据发展需要适时扩大期货保税交割品种,拓展仓单质押融资功能。

  (十五)支持开展保税展示业务。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允许符合条件的试验区内企业在有效担保前提下,在本关区内开展区域外保税货物展示交易。

  (十六)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发展。

  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在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根据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四、支持闽台经贸合作,促进对台贸易便利化

  (十七)促进对台贸易便利化。

  简化《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货物进口原产地证书提交需求,对于海关已收到出口方传输的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的货物,进口企业进口申报时免于提交纸质原产地证书。完善自贸试验区对台小额贸易管理方式,进一步提高对台贸易通关便利化水平。放宽海运货物直接运输判定标准,允许通过查验集装箱封志的方式判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第三方中转货物是否符合直接运输要求。

  (十八)支持航运业务发展,便利两岸往来。

  支持两岸海运快件业务发展,允许自贸试验区试点海运快件国际和台港澳中转集拼业务。允许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船舶开展外贸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自贸试验区内港口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支持实施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支持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简化厦门—金门和马尾—马祖游艇、帆船出入境通关手续,为台湾车辆在自贸试验区与台湾之间进出提供通关便利。

  (十九)支持产业集聚发展。

  简化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品内销手续,促进内销便利化。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促进台湾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在自贸试验区内集聚发展,积极支持承接台湾地区产业转移。支持动漫创意、信息管理、数据处理、供应链管理、飞机及零部件维修等服务外包业务发展。鼓励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物流中心、结算中心和营运中心。

  (二十)支持平潭建设闽台合作窗口。

  支持平潭继续探索创新“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监管模式。支持平潭发展两岸合作服务业,为两岸会展业合作提供更加便捷的通关服务。开展两岸海上客运航线客带货业务试点,促进台湾小商品交易市场做大做强。支持平潭举办大型国际赛事并提供便利通关环境。积极推进在平潭按规定设立口岸离境免税店和两岸直航船舶运输工具免税店。简化进出平潭的台湾车辆通关手续。支持平潭建设国际旅游岛。

  (二十一)支持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

  支持自贸试验区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通关事务合作与交流,探索实施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加强与东盟成员国海关、商业协会合作,推动原产地认证联网核查,实现东盟产品进口的快速通关。

  (二十二)提升两岸海关合作水平。

  建立闽台通关合作机制,开展货物通关、贸易统计、原产地证书核查、“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等方面合作,逐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授权福州原产地管理办公室统一开展《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核查。

  五、培育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自贸试验区贸易秩序公平公正

  (二十三)依法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企业创新成果。

  加大对试验区内企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助推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支持试验区国内外知识产权资源集聚,有效打击侵权违法行为。

  (二十四)依法开展风险防控,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

  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加强实际监管,有效防控风险,防止自贸试验区内渗入和滋生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其他信息载体,。

  (二十五)依法打击走私,维护自贸试验区健康发展环境。

  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运行特点,加强执法统一性和规范性,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认真研究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确保安全高效管住,精、准、狠地打击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促进自贸试验区健康发展。

海关总署

2015年5月8日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