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备注: 增值税税率的调整 2017年7月1日之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货物劳务增值税有三档税率:17%、13%、0%。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货物劳务增值税有三档税率:17%、11%、0%。 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期间,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货物劳务增值税有三档税率:16%、10%、0%。 2019年4月1日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原16%税率调整为13%,原10%税率调整为9%,货物劳务增值税有三档税率:1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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