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为严肃税收法纪,对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拖欠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应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补交应缴税款,不能采取不征不退、过帐冲抵的办法解决;对其拖欠的税款,除应照章补税外,还应按海关有关规定加征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意见,对庆铃公司拖欠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超税负部分,能否采取不征不退、过帐冲抵的办法,由国务院决定;海关总署意见,对庆铃公司拖欠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超税负部分采取即征即退的办法解决,企业欠税需补交部分,由企业制订缴税计划,在还款期内免除缓税利息,到期未缴的,按日征收滞纳金)。 4、为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统一性,避免其他企业攀比,对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的超税负部分,不宜开“即征即退”的口子,仍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统一执行“先征后退”办法。1998年的问题另行研究。 特此函复。 财政部 1998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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