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政字[1998]187号 财政部关于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欠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意见函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8-07-09
摘要:你厅秘书二局转来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以来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情况的报告》(渝府文[1997]4号,办2162号,以下简称《报告》)收悉。

财政部关于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欠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意见函

财税政字[1998]187号      1998-07-09

国务院办公厅:

  你厅秘书二局转来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以来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情况的报告》(渝府文[1997]4号,办2162号,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经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现将有关情况及各部门意见函告如下:

  一、庆铃公司拖欠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基本情况

  庆铃公司作为一家1993年底以前成立的老三资企业,1994年以来一直享受着新增税负返还的政策。

  (一)1994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曾以国税函发[1994]322号批复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公司进口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汽车零部件所缴纳税款与生产环节合并计算,多缴部分准予退还。由于个案减免不规范,进口环节减免税海关也不好操作,对此反映强烈。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部署三家商量,改为对个别企业进口税收先征后返、总量控制的办法。但1994年该公司未被列入退税企业名单,主要是由于:

  1、该公司当年发生了通过西藏口岸运用小税则逃避进口料件的税收问题;

  2、办法改变后,国税局曾要求该公司按规定程序报送有关材料,但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因此,便产生了《报告》中反映的1994年0.24亿元应退未退税款问题。我们认为,这完全是由于企业自身的因素造成的。

  (二)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批准退还庆铃公司1995年进口环节多缴增值税12000万元(审核后实退11704万元),解决了当年的进口环节超税负问题。

  (三)199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意退还庆铃公司当年进口环节多缴增值税8000万元。《报告》反映当年应退税款为9400万元,与实退的8000万元有差距,主要是由于:

  1、按照规定,计算进口环节超税负应与原工商统一税法定税率5.05%(换算为价外税后为5.32%)相比,而庆铃公司认为应与其享受的优惠税率4.5%相比;

  2、由于每年返还的税款有总额度控制,因而不能保证每个企业的超税负部分都能得到全部返还。因此,企业报告中反映的96年应退税款9400万元与实退的8000万元存在一定的差距,是正常的、合理的。

  由于该企业近年来欠税十分严重,海关将其1995、1996两年的退税额用来抵缴了部分欠税。据海关统计,抵缴欠税后,截止1998年5月,该公司累计欠税高达10.16亿元,其中1995年欠关税2.18亿元、增值税3.65亿元,1996年欠增值税1.3亿元,1997年欠增值税2.34亿元,1998年1月--5月欠增值税0.7亿元。

  二、我们对庆铃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意见

  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欠税问题一直非常重视。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曾下发了《关于切实抓好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要求企业欠缴的税款要及时清缴入库,绝不允许以困难为由长期拖欠国家税款。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对近年来庆铃公司拖欠巨额税款行为,经认真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1、该企业欠税的根本原因在于地方政府对税收执法的行政干预和公司领导税法意见淡薄。1996年6月,海关部署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曾以署税[1996]478号文件明确,对庆铃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税率17%缴纳增值税差额部分,限期追缴,并照章征收滞纳金;而且进口环节我缴税款返还应采取“先征后返”,但企业并未按时将欠税补缴入库,而且自1995年至今仍按4.5%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重庆市政府于1995年初要求重庆海关允许庆铃公司暂按4.5%的税率上缴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余部分予以缓缴,对生产急需的货物给予放行的做法是错误的,应立即纠正并杜绝今后再次发生。

  2、1994年国家已赋予了庆铃公司享受超税负返还政策,企业当年未被列入退税企业名单,主要是由于企业自身因素造成的,国家对这部分应退未退税款不予承认。1995、1996两年进口环节增值税超税负部分已返还给庆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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