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半年财税政策大盘点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海涛 人气: 时间:2015-08-03
摘要:  2015年上半年,国家有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调结构、稳增长、促发展、惠民生等方面的税收政策,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本文通过盘点,以期为纳税人用好税收政策、用足税收优惠提供帮助。      12项优惠,让纳税人 轻装上阵...

  
  5项调控,向绿色环保方向转变
  
  自2015年1月13日起,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自2015年2月1日起,生产、委托加工电池、涂料缴纳消费税;进口电池(铅蓄电池除外)、涂料缴纳消费税。自2015年5月7日起,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实行减免税政策;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从价税提高,并加征从量税。
  5项税收调控措施,推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促进企业向绿色环保经济发展方向转变。
  
  政策要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4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2项措施,促企业产业结构优化
  
  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形,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免征契税。
  2项措施,将对企事业单位整合资源、实现快速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发挥积极的作用。
  
  政策要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对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4种情形作出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明确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减免税政策。
  
  10个办法,让纳税服务更加规范
  
  自2015年1月1日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使用新的管理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使用新办法,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施行;从2月4日起,系统督查有了自己的管理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实施。自2015年5月1日起,修改后的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也呼之欲出。

  10个办法的出台,使纳税服务更加规范,对于推进依法治、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政策要点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明确了自然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股份),关于分期缴税的相关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重新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进一步明确车辆购置税征管问题。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在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税务机关采取一般反避税措施的适用范围、判断标准、调整方法、工作程序、争议处理等相关问题。
  
  《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5〕19号):对规范系统督查工作、科学推进工作落实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对用票单位使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不再设置条件限制,明确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取消“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和“扣缴税款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将“核发”修改为“发放”,将“申请”改为“报告”,重新规范纳税人识别号的称谓和赋码规则。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简化出口企业报送的资料,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便利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取消对葡萄酒消费税实行凭《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税的审批管理方式,改以抵扣办法解决葡萄酒消费税重复征税问题。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