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新会计准则:公允价值的十大认识误区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24
摘要:  公允价值的导入既是新会计准则的一大亮点,也是引发诸多争议的焦点。新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实施后,伴随着资产价格的上涨和股市楼市的红火,对公允价值的看法褒贬不一...


  误区之八:公允价值必然是合理价值

  将Fair Value翻译为公允价值,容易令人产生误解,误以为公允价值必然代表合理的价值。其实,在英文里,公允价值强调的是公平与否,而非合理与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定义,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的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根据FASB第157号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的最新定义,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可收到或清偿一项负债应支付的价格。这一定义包括三个关键点。(1)有序交易,它包含三层意思:假设在计量日之前的一段时期里就已经存在交易市场,该交易所涉及资产或负债的市场买卖是习以为常的;该交易不是一项被迫交易;该交易是一项假设性交易。(2)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即公允价值计量所涉及的一定资产或负债将在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出售或清偿。(3)市场参与者,它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独立于报告主体,不是报告主体的关联方;熟悉情况,掌握信息;有能力对资产或负债进行交易;自愿而不是被迫地进行交易。

  可见,Fair Value确切的中文翻译应当是公平价值,而不应当是公允价值。任何事实性或假设性交易,只要符合有序交易、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以及市场参与者的规定,就是公平交易,实际达成或可望达成的价格都是公平、恰当的。譬如,2007年4月30日,中国人寿的A股和H股的收盘价格分别是41.65元和24.45港元。尽管二者相差超过70%,但两个价格在各自的市场中都是公平、恰当的。至于哪个价格更合理,则不是公允价值所能回答的。

  误区之九:公允价值一定是真实价格

  公允价值不一定是合理的价值,也不一定是基于事实性交易的真实价格。公允价值既可以是基于事实性交易的真实市价,也可以是基于假设性交易的虚拟价格。实际上,从公允价值的最新定义可以看出,FASB强调的正是基于假设性交易的虚拟价格。首先,在对有序市场进行说明时,FASB明确指出,出售资产或清偿负债的交易是计量日的一项假设性交易(Hypothetical Transaction),即假设拥有资产或承担负债的市场参与者在交易日将出售资产或清偿负债。这说明,资产或负债是否实际出售或清偿,并不是运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前提。其次,在阐述公允价值的计量目标时,FASB指出,公允价值的计量目标是为了确定市场参与者如果将其拥有的资产在计量日出售可以收到的价格,或者将其承担的负债在计量日清偿应当支付的价格。这意味着,公允价值实质上是计量日的一种虚拟价格。换言之,历史成本强调的是真实交易和真实价格,而公允价值则超越了真实交易和真实价格的范畴,延伸到了假设性交易和虚拟价格。公允价值内涵和外延的拓展,主要是为了更加准确、及时地反映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的经济实质,因为很多衍生金融工具最终可能结算也可能不结算。

  误区之十:公允价值造成净利润与现金流背离

  对公允价值的另一个指责是,在新会计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将导致上市公司报告的净利润与现金流相互背离。诚然,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确实会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但并不影响其现金流量。在没有现金流入或流出的情况下报告利润或亏损的增减,无疑加大了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难度。但必须指出,造成净利润与现金流脱节的根本原因并非公允价值,而是权责发生制。在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模式下,即使采用历史成本也会导致净利润与现金流的背离,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尽管并不影响当期的现金流,但却影响了当期的净利润。同样地,向客户和供应商赊销赊购产品,虽然没有导致当期现金流量的变动,却影响了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事实上,只要权责发生制继续秉承“实现原则”和“配比原则”,上市公司净利润与现金流的相互背离将成为常态,即使新会计准则不引入公允价值,这种背离现象仍将存在。

  必须指出,净利润与现金流相互背离的趋势将随着会计理念的重大转变愈演愈烈。传统上,收益确定是以“收入/费用观”为主导的。在这种会计理念的指导下,会计惯例强调的是真实的交易基础、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实现原则(收入只有在已实现或可实现情况下才可确认)、配比原则(收入确认后,与此相关的成本费用也必须予以确认)和审慎原则(宁可多确认费用和负债,不可多确认收入和资产、资产减值应尽早确认,资产升值不得确认)。这种会计惯例在反映和处理衍生金融工具(没有或只有很小初始成本,但可能让企业遭受巨大金融风险的特点)和资产减值时,存在诸多缺陷。为此,从20世纪90年代起,以FASB为代表的准则制定机构在收益确定上开始转向“资产/负债观”。根据这种新的会计理念,会计重心在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居于从属地位,就是说,收入和费用是否确认、按多少金额确认取决于与之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是否符合报表要素定义、能否可靠计量。收益确定由“收入/费用观”转向“资产/负债观”,不仅使计量属性由侧重历史成本转向倚重公允价值,而且将进一步弱化净利润与现金流之间的关系。

  总之,将公允价值引进我国会计准则体系,既是实现国际趋同的客观需要,也是适应金融创新的必然选择。在引进初期,对公允价值存在误解不足为奇。当然,公允价值并非十全十美。譬如,按照国内外关于公允价值的定义,投机、炒作等非理性行为所蕴涵的不合理定价,只要不是强迫交易的结果,也包含在公允价值之中。这不能不说是公允价值的一大缺陷。但是,公允价值存在的缺陷不能也不应成为回归历史成本的理由,只有不断改进和完善公允价值才是理性的选择。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已经将如何完善公允价值计量纳入其工作日程,我国也有必要同时从概念框架和具体准则入手,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第157号准则的经验,制定一个内在逻辑更严密、操作指引更明确、验证手段更简便的公允价值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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