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正好看到大家在探讨,酒店住宿时,把酒店物品损坏了,比如打掉了个杯子等,这个物品损坏的赔偿要不要交增值税?
有人认为不要交增值税,有人认为要交;有人认为应按物品销售交,有人认为应按酒店服务交增值税。那么到底哪个观点才更合理,更正确呢?
首先,我们要说下增值税的基本前提要件:就是要有销售,才存在缴纳增值税。
所谓销售,其实是容易理解了,增值税,其实就是流转税一种,流转税,说白了,你得流转,从张三手上到李四手上再到王五手上。你要是没流转,那就不存在增值税的问题。
比如张三有辆日本车,有“爱国者”看不顺眼,把它砸了,然后被警察抓住了,赔钱!
这时候,因为张三车子所有权从来没转移过,一直是张三的,而不是“爱国者”的,不存在销售,自然也就不存在缴纳增值税了。
其实大家稍稍活在现实中,就自然看得到,这类赔偿多了,交过增值税么?
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说,那酒店住宿物品损坏赔偿是不是就不要交增值税了啊?
在这里,咱就得说说增值税的第二个问题了,也就是突破了物品流转的违约金征增值税特殊规定。
在增值税上,专门规定了一个价外费用,其中包括了违约金。而对违约金征增值税,一般要有两个前提要件:一是要有增值税应税主行为的发生,也就是说要有个主要行为,且这个主行为是应纳增值税的行为;二是存在违约性且承担了违约金。
而对于酒店住宿来说,首先,存在酒店住宿这一主要行为,且属增值税应税行为,这是毫无疑问的;其次,就是物品损坏赔偿属不属于违约金性质了。
那么物品损害赔偿属不属于违约金性质呢?要确定这个问题,只要确定,不损害物品,是不是酒店住宿这个双方交易合同中的义务就行,因为只要是这个合同中的义务,而违反义务自然是违约的一种,因此的赔偿自然是违约金了。
这里可能有人会问,怎么确定是不是酒店住宿这个双方交易合同中的义务呢?毕竟酒店住宿,双方根本没有签合同啊。
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也就是说,按合同法,并非所有合同的义务都必须要签合同,在合同里明确,而在约定不明时,可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
而酒店住宿这项交易中,因为双方没有明确的纸质合同约定,所以可按照交易习惯。而酒店住宿时,不损坏住宿设施一直是交易习惯中的默认条款。
正因此,酒店住宿物品损坏赔偿,因为属于一项合同违约,且同明有主应税行为,所以按增值税的规定,应属于价外费用中的违约金必质,计缴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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