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业务中,“形式上票款不一,实际上票款一致”的案例: Ⅰ、电商采购:通过支付宝付钱,形式会出现“票款不一”的情况,实际上还是符合票款一致的要求,是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Ⅱ、日常的采购当中,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背背书,包括支票背书,虽然形式上票款不一致,实际上还是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Ⅲ、在三流不一致的情况下,符合一定条件(该条件是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构成债权、债务关系),通过三方委托协议付款或收款的行为,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特例:营改增以后,供应商发票开给总公司,款项是由项目部支付的。能不能抵扣进项税呢? 因为业主需要或者防止工程款挪移的原因,经常会要求项目部设立银行账号。对于项目部来讲,应该以公司名义在工程所在地设立临时结算账号,不能以项目部名义设立账号。在打款的时候,一定要在备注里注明“xx公司xx项目部”。这时候,才符合票款一致性。 3、总分公司、母子公司:三流不一致情况下,如何抵扣增值税 对于总分公司而言,采用“总公司直接管的项目部”模式,项目部直接付款是可行的。 对于母子公司而言,即使这样操作,仍然违反“票款一致”原则。 总分公司、母子公司体制的项目,在三流不一致情况下,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方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01、集团内部各分公司实行统一资金结算,财务上实行集中采购,集中支付制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02、对于母子公司体制而言,只要母公司有资金结算中心,或叫资金共享中心(只限于央企),所付的材料款实际还是由子公司支付的,只是通过总公司的账户进行支付的。虽然表面上票款不一致,实际上是可以抵扣的。 这种情况下,母公司支付材料款,供应商开票给子公司,也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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