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打击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力度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不法企业被查处,被曝光,被披露,其背后图谋非法暴利的虚开团伙也被绳之以法。但掉进虚开的黑色漩涡中的人不只是实际控制人、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还有众多只是正常办税和完成财务本职工作的会计。很多会计只是领一份工资,对实际控制人的虚开行为并不知情,却莫名其妙的因为企业被认定有虚开嫌疑而受到牵连,成为了税收征管系统中黑名单的一员,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数日前,一位会计A讲述了她的“躺枪”经历:数年前,A为一家商贸企业代理记账和领购发票,孰料该企业是皮包公司一枚,老板成立企业就是为了虚开发票(在空白发票上随意打印数字就可以按比例收取“手续费”,暴利堪比直接印钞),数月经营,老板获利甚丰,而A会计毫不知情。后东窗事发,A受到牵连和老板一同成为了犯罪嫌疑人,身陷缧绁才知道自己掉进了火坑,无奈为时已晚,后来被判处缓刑。A会计为生计而想另外找份工作,可是之前任职的公司被查处后已经成为了“非正常户”,被税务机关纳入黑名单,在税收征管系统登记为该企业财务负责人的A会计也受到池鱼之殃,不能再登记任职其他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如此躺枪,冤枉冤哉! 听闻此事,再联想到近年来频频发生的虚开大案,几乎每起案件都有躺枪会计的身影,明明毫不知情,也没有违法所得,仅仅是为不法企业代账办税就罹此无妄之灾,看来广大会计朋友真的要好好评估自身的执业风险,并且在从事相关工作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入职前的准备工作:通过外网查询供职企业的基本情况(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注册地点、经营范围等),实地查看企业的注册地址是否是虚构的(有的仅有一个办公大楼的地基或效果图就可以注册)或者模糊的(有的企业注册地址没有具体到街道和门牌号码,而是用方位代替,如“某某村北”等)。如果存在这种情况,会计要提高警惕,因为这类企业很可能是空壳公司,存在实际不开展经营,以开办公司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风险。 另外,在入职前会计需要通过与公司负责人的交流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和计划,特别是办税业务的计划,如果公司甫一成立就计划立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大量领购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值得重点关注,因为企业可能有短期内大量虚开发票的不法意图,或者企业的负责人抱有“多领购发票,可以应急和为亲朋好友提供方便”之类的想法。 二、入职后的自我保护:企业从事虚开违法犯罪活动,会计人员躺枪的重要原因是其从事记账、办税等工作,客观上为企业的不法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出于自我保护目的,会计需要在入职伊始明晰自己的工作职责,并且这种职责最好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确定并写入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之中,以此证明自己对约定的工作之外的企业运营事项确实不知情和不应承担责任。例如,如果会计与企业明确约定其办税的事项限于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购,而不负责取得和开具发票的查验真伪和流向工作,也不负责资金结算,一旦企业因涉嫌虚开犯罪而被侦查,会计因不承担相应工作职责,对企业的虚开违法行为可以以不具有主观过错为理由加以申辩。 对于本职工作,会计需要注意在履职时及时留存相关的证据以证实自己的工作轨迹,特别是关于来自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指示,需要通过电话录音、复印传真件或函件、备份电子邮件等方式予以留存。 三、保持职业风险敏感性:任何从事虚开不法行为的企业,虽然实际控制人会尽量掩饰和隐瞒,但是会计因为履职原因还是能够从以下方面发现企业可能存在虚开违法行为的蛛丝马迹: 1.企业对外开具发票的受票方均在外地,且取得的发票也多为外地企业开具,即所谓“两头在外”。此类企业的经营活动明显违反交易的常理,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企业确实存在经营行为(如企业利用第三方仓库开展某些大宗商品的交易),否则虚开的可能很大。 2.企业的资产周转率过快。正常经营的企业因为开展业务占用资金等原因,资产周转率不可能。但虚开企业因为销售额是虚假的,且出于害怕长期经营被税务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的原因,倾向于在短期内大量开具虚开发票,财务核算可以发现其资产周转率明显不合理。 3.会计领购发票后,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将发票带出企业所在的省份。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25条,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因此将空白发票带出企业所在省份首先已经是违法行为,存在较大风险。 4. 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负责人可以与会计联系,但会计难以和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负责人取得联系。这种情形可能是不法分子为了隐瞒身份和增加税务机关发现的难度而故意为之,一旦企业被证实存在虚开行为,会计将首当其冲,成为税务执法部门针对的焦点。 一旦发现以上信号或其他疑点,说明企业有可能存在违法行为,会计且不可掉以轻心,而是应当尽快采取离职或向税务机关举报等方式保护自己,切不可恋栈停留,否则一旦躺枪,悔之晚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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