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属于免税的货物,仅仅因为发票开具不当,就要补缴税款,说起来真叫人惋惜。提醒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税收文件的学习,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千万不要因为形式上的错误,导致该免的税免不了 一次,在检查某地方粮食储备库(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笔者发现其在销售储备粮食和储备植物油时都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均进行了免税申报。 对此,笔者指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储备粮食和储备植物油虽均属于免税货物,但在开具发票方面税收政策规定却不同:免税粮食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免税植物油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要分销售对象:只有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企业要想免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条款失效)第三条: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第六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 第二条: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违反本条规定,逾期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擅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31号)为支持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的正常运作,现就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通知如下: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本案例提到一个极特殊的行业优惠政策:既享受免税优惠,还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业从业人员一定要认真学习税收文件,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否则本该免税的业务会因形式上的不合规,要面临全额按适用税率缴税,且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以及因违规使用发票受到相关处罚的税收风险。 注:原稿曾发表于《中国税务报》2016年3月4日 星期五B3版,题目为《免税货物为何要补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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