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子卖不掉,“以租代售”如何? 答:“以租代售”就是房地产开发商将空置的商品房进行出租,并与租房者签订一个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购买所租的商品房,开发商即以租房时的价格卖给租房者,而租房者在租房期内所交的租金,可以抵冲部分购房款,待租房者付清所有房款后,便获得该商品房的全部产权;如果租房者在合同期限内不购房,先期交纳的租金应视为开发商收取的房租。 增值税处理:租房者所交的租金,开发商按照“不动产租赁”计算缴纳增值税。 房产税处理:租房者所交的租金,开发商按照实际收取的租金金额和12%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 企业所得税处理:租房者所交的租金,开发商按照“不动产租赁”租金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契税:暂不涉及。 例如:老樊买商铺,价格200万元,有点贵!既怕买了收不上租金,又怕买贵了,与开发商签了一个“以租代售”协议,协议约定租期三年,每年租金8万元,三年后如果老樊还想买商铺,则按照200-8*3=176万元买下商铺。当然老樊三年后也可能不想买,则租期结束。 如果三年后老樊真觉得物有所值,176万元买下,则就要缴纳契税了,契税计税依据176万元,而非2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所称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吉林省税务局回答:“实际征管中,税务机关认定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生效日期。即如果转让合同不附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则合同生效日期为转让合同的签订日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为合同签订日期;如果转让合同附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则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合同生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为合同生效日期。” 届时老樊要买下商铺,肯定要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租房协议里有约定三年后必须买,则无论是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契税也得缴啦。 亲!您认为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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