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湘税发[2019]1号 2019-1-17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放管服”改革工作,近年来湖南省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扎实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实落地,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切实履行好税务部门职责,助力湖南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的十二项措施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简化办税手续 (一)提速新办纳税人涉税手续即办时间。2019年3月1日起,在税务部门接收到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后,所有新办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从办理登记信息确认到完成发票领用涉税手续只取1次号、只排1次队,首次办税时即时办结时间最长不超过2小时。新办纳税人首次办税时因自身原因不能及时完成实名办税认证的,可现场作出在10个工作日内补办认证的承诺,便可即时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纳税人应当按承诺时限补办实名办税认证,办理完成后可按规定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其他日常涉税业务。 (二)实名办税认证均可通过网上办理。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已经升级,全省所有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需要进行实名认证的人员均可登陆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在网上全程办理实名办税认证业务。 (三)简化纳税人省内跨区迁移办理手续。2019年2月1日起,纳税人在省内发生跨区迁移业务的,全省税务机关不再采取注销迁移方式办理。对于无多缴退税、无待处理稽查案件、无未终结风险应对事项的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需在同一市州内跨县区迁移的,直接向迁出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报缴清当期全部应纳税费后,由迁出地税务机关上报市州税务局在3个工作内日协调完成跨区迁移手续办理;因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需在省内跨市州迁移的,直接向迁出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报缴清当期全部应纳税费、缴清以前属期欠缴税费、注销税控盘、缴销发票后,由迁出地税务机关上报省税务局在5个工作内日协调完成跨区迁移手续办理。跨区迁移纳税人在迁出地税务机关的未尽涉税事宜,由迁入地税务机关全权负责和全面承接。 二、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 (四)精简纳税人财务报表资料报送。从今年开始,除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外,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月编制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按季编制报送财务报表。季度财务报表只需填报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已报送相关电子数据的,可不再报送纸质资料。 (五)无纸化退税申报的出口企业取消报送纸质退税申报资料及凭证。从今年开始,对于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的出口企业,只需提供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电子申报数据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 (六)纳税人可自行查询打印各类涉税情况证明。2019年7月1日起,除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销售凭证外,纳税人因在各类经济社会活动中需取得和使用自身涉税情况有关证明资料的,不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直接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自行查询自身涉税资格、信用级别、备案事项、税费缴纳、税收违法等信息,自助打印出涉税证明资料标准文本。 三、进一步推进便利办税 (七)纳税人可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自动接收提示提醒信息。2019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自动接收税务机关推送的申报缴款期限、催报催缴信息、业务办理结果、待处理违法违章情况、待办理涉税费事宜等各类提示提醒信息,及时办理涉税费事宜,准期履行税法义务。 (八)纳税人网上申请代开发票的可通过邮寄配送取得发票。2019年3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提交发票代开申请并缴纳相应税费后,可选择通过邮寄配送取得代开发票,并自行承担邮寄费用。选择通过邮寄配送的,税务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开出发票并邮寄发出。 (九)全面推行“一门”“一窗”“一次”服务。推进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便捷办理各类政务事项。实行涉税业务“一窗”分类受理,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综合办税服务厅的任一办税窗口可办理所有依申请涉税费事项。拓宽税务机关“最多跑一次”事项范围,实现纳税人在省市县乡各级税务机关办理152个涉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加强与自然资源、住建、财政等部门的工作协作和信息共享,简化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的税费缴纳手续,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税费缴纳“一窗受理、一站办结”,纳税人只需“进一扇门、交一套材料、一次性缴税(费)、领一次证”。 四、进一步优化管理方式 (十)进一步优化“线上银税互动”平台。持续加强“线上银税互动”平台建设,深化税务、银行信息互通,积极支持有贷款需求的纳税人通过“线上银税互动”平台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自主申请贷款。 (十一)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税费征收规定。除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外,2019年2月1日起,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在申请代开发票环节,税务机关只对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5个税费种征收相应税费,其他税费种由纳税人按有关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十二)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对于纳税人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湖南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及其《执行基准》,做到“同事同罚”,确保执法公平,杜绝对同类税收违法事实作出畸轻或畸重的税务行政处罚。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系列部署,坚定不移强化责任担当,把中央精神与湖南实际结合起来,加大“放”的力度,强化“管”的能力,优化“服”的质量,推动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取得新突破,确保改革红利不断释放,为服务湖南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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