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071号 2003-09-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关于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申请统一汇缴所得税的请示》(中国卫通财字[2003]144号),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的79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由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税 屋附件: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0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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