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项特别事项可加计扣除:
1.委托境内研发由委托方单方按研发费的80%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机构研发费加计扣除,按实际发生额的80%与境内合格研发费用的2/3,取最小值计算加计扣除;
2.合作开发双方按实加扣;
3.集中研发合理各方分摊;
4.创意设计费用。
(七)利好:1、领域新增创意设计;2、用途不限于研发专用;3、人员不限于在职,允许外聘、劳务派遣;4、扩大费用归集范围:专家咨询费、高新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检索分析评议评估费,知识产权申请注册代理费,差旅会议费等;5、不再减研发拨款,仅减去作不征税处理部分;6、简化帐簿,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不再要求设置专帐;7、简化非关联委托,不再要求受托方的研发项目支出明细(对关联方仍作要求);8、税企异议减负:不再要求企业提供鉴定意见书;9、未享受的可以追溯3年享受。
(八)利空:1、委托研发按研发费8折计算加扣(受托方不再加扣);2、其他费用限额10%;3、六行业不得加扣;4、年度税务核查面20%。
(九)行业负面清单(不适用加扣):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
(十)项目负面清单(不适用加扣):1.常规升级;2.科研成果直接应用【购入知识产权,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非注明“原始取得”,则不能加扣】;3.商品化后的技术支持;4.对产品或工艺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调研调查;6.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科艺术人文研究。
(十一)不要违反物理定理,要符合逻辑思维
研发投入物料一定要与产出配比,不配比的都是浮云。100%物料投入研发、95%商品化产出,要么是上帝眷顾你十分牛逼,要么是规模化生产,当然单品样机、定制机型除外。如果有100%物料投入,却没有产品、样品、废品统计入账,请问投料哪里去了???注意化工投料的废水、废料都要统计入废品中。
研发投入人力、物力、无形资产—>研发成功—>形成1、样品、样机(销售后要按所耗原料价值冲减研发费)2、专利、著作权3、下脚料4、废品废料5、用不完材料退回仓库或转出到生产使用。
研发投入人力、物力、无形资产—>研发失败—>1、下脚料2、废品废料3、用不完材料退回仓库或转出到生产使用。
二、弥补亏损期限延长至10年
2018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例如,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2023年-2027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依此类推。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享受15%优惠税率3年,但高新企业具备资格头尾有4年。
科技型中小企业则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具备资格年度与享受加扣年度是不一样的,详见下例。
晕了吗?看下文:高新企业优惠资格3年,弥补十年亏损资格有几年?
三、2017以后年度研发费加扣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辅助账;(创意设计费用无需研发辅助账,仅需合同费用备查)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确认收入当年的研发费用中扣减,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按零计算;没有收入的,也要统计数量备查。
9、研发产品对外销售,在销售当年以其所耗材料费用冲减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10、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的,不得加计扣除;按征税收入处理的,可加计扣除。
11、委托研发费用,凭发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关联方还需提供研发支出明细。
12、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第11位为B。
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政策。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A、B的企业,上年度汇算清缴不得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政策。例如:证书编号201833062400003040的企业,可以在所属2017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75%加计扣除优惠.2018330624A0003040、2018330624B0003040均不能享受加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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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这七类资料要留存备查
根据28号公告规定,企业需准备研发支出辅助账,据此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其他资料主要指的是《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发布)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规定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具体是: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因此,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需要将上述“1+7”项留存备查资料准备好,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绝大部分资料是企业进行研发活动或进行研发费用核算时已经形成的资料,只要将其整理归集齐全即可,一般不需要另外单独准备。如,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依据,是其日常管理活动中的已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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