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填报资料问题

来源:大成方略 作者:大成方略 人气: 时间:2020-01-05
摘要:会员: 我公司研发一项新产品,请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是否需要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大成方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会员:我公司研发一项新产品,请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是否需要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大成方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所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第20项关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列举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第三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五条中“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和第六条第一项、附件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同时废止。

  因此,你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无需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但仍需填制《“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留存备查,无需报送。

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条件、备查资料及注意事项 <黄蜂老五>

  一、企业所得税研发费加计扣除50%、75%
 
  (一)自2016年起,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加扣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150%税前摊销。
 
  (二)自2018年起,委托境外机构研发允许加计扣除,但委托境外个人仍不得加扣。
 
  委托境外机构研发费扣除合计=实际发生额+取两者最小值Min(实际发生额×80%,境内合格研发费用×2/3)×75%
 
  (三)2017年-2019年,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75%加计扣除。
 
  2018年-2020年,研发费75%加计扣除。
 
  (四)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资料。
 
  (五)六项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
 
  1.直接从事研发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工薪、五险一金,包括劳务派遣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辅助人员不含后勤服务人员;
 
  注意研发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计入本项人工费用,而是计入其他费用,有10%的限额。
 
  本项归集范围可以略小于高新企业的人工费用归集范围,两者允许有差异。
 
  提醒:研发人员也进行劳务派遣,唉不作不死,明白啥叫研发吗?研发是拿大锤的民工吗?反正我看到有劳务派遣的研发人员,就心里一惊,就要仔细看看,他们到底在研发啥,会不会泄密,是不是符合高新领域……
 
  2.研发直接消耗、投入的材料、燃料、动力、模具、工装开发制造费用、样品样机、测试费用、检验费、研发仪器设备的运维费用及租赁费;
 
  3.研发仪器设备折旧,及其加速折旧额;
 
  本项不包括研发大楼的折旧费,因此,可以小于高新企业的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及其加速摊销额,包括用于研发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用;
 
  5.三新试验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包括资料费、翻译费、咨询费、研发保险费,研究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等费用,知识产权申请注册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其他费用不超过研发费总额10%
 
  高新研发费归集范围略大,其他费用不超过研发费总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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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这七类资料要留存备查

根据28号公告规定,企业需准备研发支出辅助账,据此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其他资料主要指的是《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发布)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规定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具体是: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因此,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需要将上述“1+7”项留存备查资料准备好,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绝大部分资料是企业进行研发活动或进行研发费用核算时已经形成的资料,只要将其整理归集齐全即可,一般不需要另外单独准备。如,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依据,是其日常管理活动中的已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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