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价费[2010]201号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地方税务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9-21
摘要: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价费字[1990]228号)规定,全省地方税务冠名发票工本费标准由你局按照下列计算公式核定:单位工本费标准=(印制费+运杂费)(1+损耗率)÷印制总数量。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地方税务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费[2010]201号              2010-09-21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地方税收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鄂地税函[2010]228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核定全省地方税务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本批复核定的全省地方税务发票工本费共18种。每种发票工本费的规格、联次、单位、对印刷厂结算标准、对纳税人的收费标准等详见附件。

二、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价费字[1990]228号)规定,全省地方税务冠名发票工本费标准由你局按照下列计算公式核定:单位工本费标准=(印制费+运杂费)(1+损耗率)÷印制总数量。其中:印制费凭印制收据核算;运杂费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损耗率不超过10%。全省地方税务冠名发票工本费核定情况同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三、本批复所列18种地方税务发票工本费对纳税人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如在本批复所列18种地方税务发票之外增加其他不同规格的地方税务发票,其工本费另行报批。

四、各执收单位实施收费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按规定接受物价部门的年度审验。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照有关规定,上述地方税务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执行期为5年,执行期满后重新报批。

六、本批复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执行。鄂价费[1999]191号、鄂价费[2004]225号、鄂价费[2005]227号规定的地方税务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湖北省地方税务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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