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北海市辖区单位纳税人不动产交易税收管理职责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6-11
摘要:北海市辖区单位纳税人不动产转移登记涉税事项征管职责调整,涉及不特定多数纳税人,对单位纳税人及其买受方等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必须制发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北海市辖区单位纳税人不动产交易税收管理职责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     2021-6-11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不动产交易办税便利化,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决定对北海市辖区单位纳税人不动产交易税收管理职责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北海市辖区范围内(不含合浦县),转让方为单位纳税人的各类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涉及的各税费种,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申报缴纳的税费种,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海城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海城区税务局”)负责申报受理及税款征收职责。转让方为单位纳税人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涉税申报征收业务办理后,由转让方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开展税费种申报事项事后核查,核查有应补(退)税款情况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相关纳税人办理应补(退)税款手续。

  二、北海市辖区范围内(不含合浦县)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商品房涉及的各税费种申报受理、税款审核及税款征收职责,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其中申报征收实行全城通办,市区各办税服务厅均可受理。

  三、海城区税务局在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设立一窗受理窗口并提供现场办税服务,地点在北海市陈文村路7号北海市机关第三办公区(原市委党校)。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北海市辖区单位纳税人不动产交易税收管理职责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2.《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北海市辖区单位纳税人不动产交易税收管理职责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北海市辖区单位纳税人不动产交易税收管理职责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不动产交易办税便利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广西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1〕68号)的要求,持续推进不动产交易便利化列入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绩效考评,要求全区各市不动产交易办税与不动产登记机构业务融合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覆盖率要求达到100%。同时,根据《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北海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登记财产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北自然资发〔2021〕100号)的要求,北海市继续巩固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1个环节、1小时办结”改革成果,优化“一窗受理、一套材料、一人互动、一次办结”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现场缴契税、土地增值税即发证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北海市税务局”)决定调整单位纳税人不动产转移登记涉税事项征管职责,优化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办理流程。

  二、制定程序

  (一)开展征管职责调整工作调研。接到上级税务部门和北海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后,北海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征收管理科立即到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海城区税务局、合浦县税务局等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开展对现行不动产转移登记涉税事项征管职责的调研。经过调研后认为:现行不动产转移登记税收管理职责,已不能满足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1个环节、1小时办结”,“一窗受理、一套材料、一人互动、一次办结”的工作要求。必须进行征管职责调整,将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涉税事项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职责由主管局按地域管辖模式,调整为“统一受理、一窗办结、事后审核、多退少补”的管理模式。调研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向局领导进行汇报,并经请示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后,建议立即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税收征管职责调整。

  (二)集体审议通过征管职责调整意见。2021年5月11日下午,北海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苏焕强在市局六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税问题,北海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王松涛出席会议,征收管理科、货物和劳务税科、所得税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一致通过调整单位纳税人不动产转移登记税收征管职责,并形成了《局领导专题会议纪要》。

  (三)就征管职责调整制发《公告》。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由征收管理科草拟《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北海市辖区单位纳税人不动产交易税收管理职责的公告》及《起草说明》《政策解读》,请相关业务科室会签予以确认,经法制科审查后,报局领导签发。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北海市辖区单位纳税人不动产交易税收管理职责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广西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1〕68号)和《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北海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登记财产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北自然资发〔2021〕100号)的要求,持续推进不动产交易便利化列入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绩效考评,要求全区各市不动产交易办税与不动产登记机构业务融合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覆盖率要求达到100%。同时,北海市继续巩固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1个环节、1小时办结”改革成果,要求进一步优化“一窗受理、一套材料、一人互动、一次办结”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现场缴契税、土地增值税即发证服务。在此背景下,调整单位纳税人不动产转移登记涉税事项征管职责,优化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办理流程,才能满足不动产转移登记“一窗受理、一套材料、一人互动、一次办结”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决定将原来单位纳税人不动产转移登记涉税事项由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模式,调整为由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海城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海城区税务局”)统一受理北海市辖区单位纳税人不动产转移登记应缴税款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事后核查的管理模式。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北海市辖区单位纳税人不动产转移登记涉税事项征管职责调整,涉及不特定多数纳税人,对单位纳税人及其买受方等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必须制发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告。制定本公告能够有效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等文件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不动产转移登记涉税事项办税便利,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的主要内容,一是将单位纳税人不动产转移登记申报受理、税款征收职责,调整为由海城区税务局承担,形成所以类型纳税人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申报受理、税款征收职责,统一由海城区税务局负责的模式(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其新建商品房除外)。二是明确海城区税务局“统一受理、一窗办结”后,由单位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不动产转移登记涉税事项进行“事后审核、多退少补”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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