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范围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2011-06-1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一、拉萨市区(含柳梧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使用税,按照属人原则,由纳税人所属的各主管单位负责征收,即属于自治区税务局征收主管部门、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和拉萨市税务局所属各税务分局管理的纳税人在市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发生的土地使用税,分别由上述主管单位征收。上述征收单位所属纳税人在拉萨市区(含柳梧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的地区、县(市)拥有土地并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由土地所在地区、县(市)税务局负责征收。 二、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跨地区、县(市)拥有土地且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照属地原则,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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