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2020-6-5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等规定,现就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续 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时,应当将已开具税收票证的存根联、报查联、存档联,连同作废税收票证、需交回的税收票证及未开具的税收票证全部联次一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其他各种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时,应当将已开具税收票证的报查联,连同作废税收票证、需交回的税收票证全部联次一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应当按税法规定的税款解缴期限一并办理结报缴销;代征人应当于使用税收票证当月的月底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及时办理税款缴库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应当按税法规定的税款解缴期限办理税款缴库。代征人开具税收票证收取的现金税款,应当于当日或次日全部解缴入库。 三、本公告所称税款,包括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的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0年6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税收票证工作相关要求,规范、统一全省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税收票证的使用,切实保障税收票证安全和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税收票证结报缴销主体及时限。《公告》规定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续。 (二)统一了开具税收票证收取的现金税款缴库时间。因我省各地都设有国库经收处,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告》规定代征人开具税收票证收取的现金税款,应于当日或次日全部解缴入库。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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