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9]15号 2008-12-10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对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限定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不在规定项目范围的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实行加计扣除。省地税局将与政府有关部门对研究开发活动制定具体认定意见,具体意见发布前暂按原办法执行。 二、《通知》第十条所称“专账管理”,是指对研究开发费用单独设置账簿,分项目进行会计核算。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税前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同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资料,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资料实行备案管理。 三、各市要积极宣传和贯彻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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